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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监管迷了眼 平台合规不等于安全!

点击: 时间:2018-06-1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业内分成两个派系:一方认为新监管措施规范了网贷行为,有利于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认为新措施太过严苛,制约了网贷的创新,对网贷行业的影响弊大于利。两方吵得不可开交,业内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和互金平台不同的是,投资人对于新出的监管政策,更多的表现为支持的态度。因为在大多数人眼中,严苛的监管措施代表的是合规和管控,进一步体现的是安全。

和监管前不同,之前买几套桌椅电脑,买套程序,招聘几个人,一个崭新的P2P平台就可以上线了。网贷P2P之前是以一种野蛮生长的模式发展,无监管政策,无监管部门,无成文的规则,可以算是 “三无”行业。

如今,按照新的监管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在当地金融办备案登记,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ICP许可证,需要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新规的发布使得网贷行业将迎来一次史无前例的大洗牌,在提升准入门槛的同时,将淘汰一大批现有平台。

  除了准入门槛以外,新规还对平台业务作出了“十三条红线”,更是对借款额度作出了限制。业务类规范措施断绝了大额借贷业务模式的未来,平台在资产端的竞争将会日益加剧。

  这些必要条件对于网贷P2P平台来说,就好比得到了《辟邪剑谱》,武功是上乘武功,但“欲练此功,必先自宫”,伤害是致命的。但对于广大投资人来说,却是一个利好消息。在选择平台时不再踟蹰,知道可以从平台资质、业务类型、产品金额等方面去衡量平台的合规性。

  但是,平台合规了就代表安全了吗?

  风险主要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甚至包括自然风险。内部风险包括操作风险、经营性风险、道德风险等。《暂行办法》的落地只是对平台经营作出了一个约束,对于平台发生道德风险和经营性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很多不可控风险的规避影响有限。

  比如在平台风控对借款人进行审核调查时,因为风控人员能力有限,未发现隐藏的风险点,或者借款人故意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导致风控人员未发现风险点,最终导致此次借贷发生风险。

  再比如,平台经营正常,借款人还款能力充足,还款意愿强烈,但在还款前,借款人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借款人死亡或者失去偿还能力。

  类似的风险还有很多,这些都需要由投资人自己来买单。有如下原因:

  一、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这就意味了在平台不存在合规性风险、经营性风险、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只要平台对借款人尽责调查,借款人在借款的时间节点不存在爆发风险的可能性,那之后发生的风险,需要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监管新政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信息中介就意味着平台只是一个第三方机构,原则上它的责任只是在保证自身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确保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并真实、完整、准确的向投资人披露。这里的确保借款人的信息真实性是指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保证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比如说,平台要求借款人出具身份证原件,以便与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核对,但由于借款人伪造证件,致使平台判断失误,那这种情况不能算是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这是受信息共享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结果,平台是可以免责的。

  另外,中介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只是一个居间人的地位,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和投资人签订债务合同的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说,借款人以增加新项目,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平台申请借款50万,借款人拿到钱后,回头老板拿着钱给小三买了套房,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这能说平台的责任吗?毕竟平台只是个信息中介,不是借款人他妈。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资产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这一条除了在提醒投资人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外,也是在警醒投资人,网贷本身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所以,网贷和其他非保本类金融产品一样具有较高风险,从来没听说过炒股赔了钱会去找交易所的,网贷也是这个道理。

  说了这么多就想说一点,无论多么严格、苛刻的监管政策都只是对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投资人避免风险的根本措施还是自身风险辨识能力的提升,不要把对政府的信赖置换成对平台的认可,钱还是自己的,不要被监管迷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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