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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息中介”模式最终会毁了P2P行业——《暂行办法》点评之一

点击: 时间:2018-07-26


  最近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信办等部门联合颁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名义上正式把P2P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同时也算为P2P正了名,这对于整个P2P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是细读《暂行办法》的条款,这部按照计划经济惯性思维出台的文件,能否治理好纯市场经济的P2P,不禁让人疑窦丛生。

《暂行办法》开宗明义就给P2P平台严格定性为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云云,十分理想化。这种定性的用意主观上自然有其合理、积极的一面,但更让人关心的是在今后的实践中,这种模式究竟会产生什么结果,我们不妨先来做一番分析推断。

  如果说眼下是近几十年来整个社会信用最差的阶段,恐怕不算为过:电信诈骗横行、商业道德沦丧、异常活跃的传销、纷纷跑路的P2P平台……。这些现象不能用“屡禁不绝”来形容,因为只要不死人,不发生群体事件,对于普通老百姓遭受的伤害和损失,“有关部门”基本上是不会主动过问的。前几天的山东临沂徐玉玉事件,要不是死人了,哪能这么快就破案?恐怕报案时有人受理给予立案就谢天谢地了。

  目前的中国,从上到下最缺的就是信用。别人都没有的东西,在“不增信、不担责”的前提下你要求P2P平台必须有,这现实吗?如果没有信用,那么“信息中介”的信息可信度还能剩下几分呢?

  远的不说,就谈婚介行业吧,那倒是一个“纯信息中介”,可是别说街头巷尾的那些基本上都靠“婚托”作为主要收入手段的婚介所,就是自称实名制“严肃婚介平台”并在海外上市的大婚恋网站,上面的信息又有几分可信?轻信这些平台提供的虚假信息(甚至是高收费服务)而被骗财骗色的故事,把人的耳朵都听得要起茧子。

P2P网贷的特点是借贷双方不见面,完全通过平台来撮合交易,所以毫无疑问每一个出借人都只能充当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在老赖、骗子横行的大环境里,出借方凭什么去信任素不相识、素昧平生借款方?因为他们在出借资金时信任的只会是也只能是P2P平台。现在平台本身就不再承担风险,不再提供增信,那么怎样阻止平台的失职行为发生?怎样杜绝平台或个人为了利益和其他关联方相勾结?这样的它还有什么能让吃瓜群众感到信任的地方呢?

  反观P2P行业里面黑幕重重、诈骗和非法集资猖獗,其问题并非出自平台的“增信”模式,而主要是因为政府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作为现象所造成的。谁都可以开平台玩互金(要知道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是手段,本质是金融),无门槛无监管;阿猫阿狗、放高利贷的、诈骗的,都在这个真空期一哄而上,硬是把“P2P”弄成了“诈骗”的同义词。除了最近这一年整顿期间外,以前那么多诈骗得手跑路的、胡乱经营倒闭的平台,如果都依法受到了惩处,哪来后面的P2P乱像?

  吃瓜群众相信什么样的平台?首先这个平台要有高门槛:管理团队要有金融业较深厚的背景知识和实际风控经历、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平台必须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注意绝不是“认缴”)、应该鼓励平台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用部分盈利来建立风险保证金(关于平台自身的风控手段和政府、社会对平台的监管不在本文中讨论);定期上报和公布平台的经营情况等等,当然也允许平台将“从设立至今连续多少年多少天没有投资人在本平台损失本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用于增信。

  当严重的投资坏账、崩盘的风险真实出现时,根据实际案情或者责任大小,其担责与赔付的顺序依次是:借款方、担保公司、P2P平台,这里责任的追究一律是以民事破产或承担刑事责任作为终极标准,其中P2P平台必须承担责任(即使不涉及经济犯罪,也要至少需用自有资产去承担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只有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才会口服心服地去承担余下的、也是自己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决不能允许从前哪种崩盘后除了出借人血本无归外,其它各方甚至于骗子都能依然好好地活着的局面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链条的每一方都必须是利益攸关方,不能有人在水里有人在岸上,这样行业才有可能健康生存与发展,这个“每一方”当然最好是包括有关部门在内——如果警方对待每一起较大的电信诈骗都能当成自己家遭遇的事情一样认真破案,就一定不会有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宁的殒命和福建帮、台湾帮骗子的猖獗!

  没有信用作为背书的信息只会是一堆垃圾信息。所谓“信息中介”模式,一旦整顿、打击互金犯罪的风头过去,P2P将出现实际上由借出方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那么届时P2P行业必定被毁灭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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