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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超市之民事法律风险

点击: 时间:2019-04-26

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民事法律风险因各模式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因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

(一)“百度”模式——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民事法律风险

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百度”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自动搜集信息;二是与金融平台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有偿的互联网广告服务。

在第一种运营模式中,互联网金融超市自动抓取金融平台发布的信息,为超市用户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由于平台与互联网金融超市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平台也无需向超市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互联网金融超市的这种信息服务很难被认定为付费广告,也不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此种模式的主要法律风险在于,金融超市不正当获取平台未公开信息、甚至商业秘密的,可能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第二种运营模式中,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实际上是互联网广告服务。在刑事法律风险中,我们分析过当金融超市利用广告为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那么当金融超市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金融超市的主要法律责任则在于民事方面。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虚假广告案件时,“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另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当金融超市为金融平台提供信息展示服务时,若金融超市明知或者应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仍为其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金融超市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金融超市对虚假广告事项不知情,在金融超市无法提供平台的有效信息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金融超市先行赔偿。另外,当广告服务的接受者为机构而非自然人时,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广告法》上的消费者,此时,金融超市可能会面临《合同法》上的违约风险。

(二)“京东”模式——金融产品销售者的民事法律风险

金融超市无论是自行设计发行产品还是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在其与超市用户的法律关系中,其均为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其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存在隐患 [②]

互联网金融超市的买卖合同多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这种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但是,不得不承认,在便捷的基础上,电子合同还具有不可忽视的弊端和风险。合同是民事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需要妥善的保存。但是,电子合同由虚拟数据组合而成,极易丢失,具有极大的不安全性。一旦电子合同丢失,而金融超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则合同相关方就无法主张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民事权利。另外,电子合同可能被篡改。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被篡改的可能性更大,且更不容易被发现。一旦出现此种情形,金融超市若是无法证明原合同的内容,将极有可能被要求履行篡改后的合同义务[③]。

(2)贷款人违约及高利贷风险

互联网金融超市的各种产品中,风险最高的恐怕就是借贷产品了。借贷产品包括针对投资者的投资产品和针对贷款人的贷款产品两种。在投资产品中,若是出现贷款人违约的情形,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还款和约定的利息。虽然在此类产品关系中,金融超市仅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不承担还款责任,也不提供任何担保。但是为了保住商誉,金融超市极有可能以自有资产先行兑付,将贷款人违约的民事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在有小额贷款资质的金融超市在发行的贷款产品中,也极容易出现贷款人违约、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超市的贷款产品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金融产品的产品发行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有合格投资者的限制。金融超市因不具备资质而发行某种金融产品,或者向非合格投资者出售有此项限制的金融产品,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金融产品买卖合同无效。

(4)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合理的审查义务等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时,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以及应当及时地对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决策、项目收益、项目风险及不特定性等事项的重要信息进行披露。若是互联网金融超市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淘宝”模式——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的民事法律风险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淘宝”模式下,互联网金融超市并不介入平台与消费者的买卖关系之中,仅为金融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在这三者的法律关系中,互联网金融超市的地位是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网络购物平台。根据《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具有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包括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争议解决制度等制度在内的规范体系;采取各种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对破坏网络交易秩序者采取强制终止交易、处以罚金、删除信息等措施,维护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等义务。这些义务通常也会出现在金融超市与用户、平台的服务协议中,若是金融超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用户或者平台的利益损失,金融超市可能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④]通过金融超市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金融超市又不能提供金融平台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金融超市要求赔偿;金融超市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利用超市的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民事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各个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些所有互联网金融超市都可能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

1、泄露用户隐私风险

用户在享受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前,往往需要在金融超市进行注册,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基于此,金融超市可以获得包括用户身份信息、用户消费习惯、用户检索记录、用户账户和密码等在内的一系列用户个人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可能涉及到用户的隐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人格权之一,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金融超市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交易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其公布在网上或分享给其他平台。这一行为可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另外,由于网络本身的不安全性及系统漏洞等原因,互联网金融超市享有的用户数据,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泄露,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超市也存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2、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百度”型的互联网金融超市,还是“淘宝”型的互联网金融超市,或者是“京东”型的互联网金融超市;无论是提供信息服务还是提供产品服务,若是互联网金融超市没有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均有可能在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而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①]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擅长金融法律业务。

[②]这一风险也存在与“淘宝”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之中,因“京东”模式的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此种风险更大,故在此进行论述。

[③]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该法保护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指出:“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并非专业投资人,而是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那么该类交易相对方就属于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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