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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暴力!暴利?月入过万不是梦!

点击: 时间:2019-05-31

近日,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银”)因为催收公司辱骂短信一事引起了不少关注。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催收公司被推到了台前。以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一诺银华(835592.OC)为例,就是国内第一家登陆资本市场的催收公司,其核心业务即“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银行信用卡个人信贷产品及其他信贷的逾期催告通知及咨询服务业务”。不过,催收公司在公众的视野里,一直颇受争议。

单就此次闪银被指暴力催收一事,闪银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有了妥善的解决,而且已经在排查、杜绝类似的事件发生。基本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我们未来发展的怎样,还需要广大媒体的监督。官方不会再做出过多的回应。”

1 催债业务外包

据媒体此前报道,卢女士一年前从闪银APP中借得930元钱,后因种种原因逾期未还,而催债短信则发送到了卢女士几个朋友手机上,上面各种淫秽、辱骂字眼不堪入目。

对此,闪银随即作出声明称,卢女士朋友收到的短信为闪银合作的催收公司员工用个人手机所为。闪银对于催收业务的行为和言语规范有着严格的规定,目前已与该催收公司终止了合作。同时也成立了调查组,梳理所有正在合作的催收公司的催收方式及内容的合规性,也将确保未来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网贷公司与外包的催收公司是怎样合作的?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的了解,目前大多数P2P公司的催债业务都采用“部分外包、部分自己收”的模式。对于刚刚逾期的债务,一般都是由P2P公司自行催收;而外包公司承担的债务则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是逾期时间比较长的,二是P2P公司本身覆盖不到的地区。

同时,P2P公司也不会将催收业务只外包给一家催债公司,而是采用竞争机制让几家一起执行,实行末尾淘汰,然后由第二梯队再补上。

专注于不良资产委托清收服务的O2O平台——资产360市场总监刘帅对《中国经营报》表示,因为P2P行业繁荣,逾期量很大,P2P公司的人力满足不了高速增长的不良,所以债务外包最省力。尤其是稍具规模的P2P公司,基本都在北上广深,而第三方催债公司则可以下沉到二三线城市去建呼叫中心。

记者在58同城上看到了闪银招聘催收经理的信息,在“职位描述”上,包括负责对接第三方催收公司,对催收业务、催收方式、催收数据、催收流程等事宜负责。

从事催债业务的赵明(化名)表示,虽然P2P公司对外都说自己的坏账率不高,但很多公司的实际坏账率都在10%~20%之间,这是很大的业务量。

对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债务时间长短拿不同比例的提成。1~3个月的债务提成在10%以下,一年以内是15%~20%,而催债的方式不外乎三种:电话、上门与诉讼。

处理坏账的成功率能有多高?据刘帅表示,两个月以内的逾期能追回70%以上,不过“剩下的不好说,都是硬骨头。”

面对长期欠债不还的“老赖”,催债公司采取的手段更严厉一些。

赵明称,一般来说前期只是提醒,后期就会加上施压和警告,其中不止会给担保人发短信,还要告知他们的生意伙伴和亲戚,长期欠债不还是涉及欺诈的行为。而诉讼的成本比较高,一般都只进行第一步,也就是发个律师函。

当然,这一系列操作都由业务员完成。由于业务员的业绩与追回债款相挂钩,这也让他们有了私人暴力催债的空间。

记者以应聘催收专员为名致电某家财富投资管理公司时,对方表示,每单的业务提成在10~300元不等,并许诺如果对客户“引导”的好,一个月收入过万并不是问题。

对此,赵明表示,对催收公司而言,风险管控很难做到事前预防。面对几百万的债务不可能做到处处到位,对于录音也只能抽查,不可能监督的特别完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群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表示,“对于欠钱不还的客户,可以发函、发短信提醒还款,但威胁其人身安全、侮辱人格等方式都是违法的。其中,给亲戚等发短信的行为也不正当,属于败坏他人名誉、带有胁迫目的。”

2 催债生意不好做

当小额借贷、P2P公司让人们的借钱方式愈发便捷时,催债公司自然也风生水起。甚至还诞生了有望登上新三板的催债公司。就在去年10月,一诺银华就向股转系统提交了申请挂牌的材料,这也得以让人们看到了催收公司的真实营收状况,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财大气粗”。

一诺银华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亏损的状态。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公司分别亏损131.28万元、832.75万元和 649.34万元,至2015年6月获得股东3500万资金注入前,净资产仍为负数。

“对于催账企业来讲,前期投入也比较大,包括渠道建设、后端系统以及人员招聘管理等等,这是属于先垫成本,后期再有收益的行业,确实比较贴钱。”刘帅表示。

另一方面,虽然金融企业坏账多、蛋糕大,但竞争压力也大。有些P2P公司都是做三四线城市人群的业务,这考验的就是催收公司的渠道建设能力。

而在法律层面,催收公司也属于一种颇为微妙的存在。

2009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催收公司的营业执照要有收账款等服务范围,另外要具备相应软件和工具,保证各个流程能够监控到,尤其是和银行合作,条条框框的限制是很多的。”刘帅表示。

邓群律师则称,对于催收业务这块,政策没有正面允许,但是也没有禁止。“我们目前能看到的催收公司,除了委托外包合同外,还有一部分是以处理不良资产的形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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