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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依法经营才是正道

点击: 时间:2018-10-03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央行金融市场司向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等下发《关于商请京东“白拿”业务定性的函》,函件中披露京东金融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涉嫌误导欺诈、涉嫌商品交易误导宣传、中融信托涉嫌违规。而京东金融并未对此做出回应。不管该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如何,对于发行及承销证券的合法性问题须进一步厘清。

一、发行证券的主体及程序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说,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属于强制性规定。

另外,《证券法》中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向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以股票为例)包括: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并符合一定前置性条件,如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因此,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经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公开发行证券。

二、承销证券的主体及程序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公司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承销业务。

因此,证券的承销主体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在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并提交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开展承销证券业务。

三、违法发行或承销证券后果

《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取得证监会核准,擅自经营证券业务的,将会面临取缔及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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