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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及《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等一系列规范之后,终于对广大平台心心念念的资金存管业务具体操作给予回应。
《指 引》要求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因此,网贷机构必须在完成工商备案登记、取得电信许可才能办理存管业务。
二、存管人资质
1. 存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指引》中同时规定,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因此,对于非商业银行的存管应当按照《指引》要求与商业银行建立存管;
2. 存管人数量:一家;
3. 存管人条件:除了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风控制度、企业信用外,应当注意到,《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进行明确要求:清算和明细记录财务体系、完整的业务管理和校验功能、接口规范、稳定运行。
三、存管业务要求
1. 存管资金管理: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 信息管理:存管人应当对相关交易数据信息保存;
3. 存管合同: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当签订合同,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客户信息交互、网贷资金划拨条件和方式等进行约定;
4. 资金对账:每日交易结束后,双方对资金流水对账,保持财务一致;
5. 接口规范:双方应当制定共同遵守的接口规范,确保数据流畅。
四、其他
1.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2.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因此,我们应当看到,监管部门在通过要求网贷机构办理资金存管以推进网贷机构合规化经营的同时,明确界定存管人的职责范围: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尽管建立资金存管,广大投资人仍需谨慎。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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