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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您有一份新的业务规范要签收

点击: 时间:2018-12-22

继2014年11月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后,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3月1日重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一步对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及服务机构的成立条件、登记要件、业务规则、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一、 适用主体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机构。

二、成立条件

办法中对上述主体的成立条件做出如下要求:

(1) 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等。

(5) 防火墙制度;

(6) 风险管理和灾难备份系统;

(7) 具备资质认证、人员、设备、及良好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三、 备案登记

《办法》明确要求提供基金服务的机构必须登记成为基金协会会员,申请登记的材料主要包括:

(1) 诚信及合法规承诺函;

(2) 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方案;

(3) 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运行测试报告;

(4) 私募基金服务业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5)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协议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协议或意向合作协议清单;

(6) 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7) 法律意见书;

(8) 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的商计划书;

除以上必须提交材料外,应当注意到《办法》同时规定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登记。

四、业务规范

《办法》对服务机构基本业务规范做出如下规定:

(1) 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2) 财务独立。服务涉及的资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3)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

(4) 与相关方就账户信息、交易数据、电子划款指令等涉及业务开展的事项签署备忘录;

(5) 档案管理制度;

(6) 基金服务与托管隔离。即从事托管业务的不得提供基金服务;

(7)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等。

五、 法律意见书

在登记材料中有一项重要文件——法律意见书,关于该部分内容,基金业协会在《法律意见书指引》有明确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3)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4)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等五项核心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上述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除上述基本业务规范外,《办法》同时对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具体业务规范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对服务机构的违规责任也进行严格地界定,厘清了服务机构的入会标准、服务边界。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市场和监管达成和谐已经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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