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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贷被黑 概念都没搞清的喷子是在逗我吗?

点击: 时间:2019-01-21
近日,《人人贷涉嫌自融,独家证据首次曝光》文章由深扒P2P公众号发出。原谅笔者作为一个行业老兵无法理解他的自融证据定义。在仔细阅读了N遍之后,该文仅仅是说明了人人贷利用股东关联企业发布资产,其它并无过多的展示。

  


  既然开文了,那么笔者就要和这个作者来聊聊自融。

  

  何为自融?

  

  P2P自融:就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

  

  从这点来看这个八阿哥的基础还是毕业的。没让老司机失望,这里给你18个赞,剩下的赞以9个9 的形式给你,100满分~!

  

  那么自融到底有什么问题?

  

  从正规金融角度来看,企业为了筹集流动性资金,对外募资的行为均属于自融,具体方式有股权市场、企业债券、民间借贷。不同的是,前两个是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的情况下由非关联的企业发行相关交易媒介,而民间借贷则为借贷合同或者连带担保的形式直接进行募资。

  

  从一般情况来看,自融以及关联企业融资均属于正常的融资服务,不属于禁止范畴,但是企业的资质需要严格控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住风险的扩散。那么在P2P兴起之后,的确很多企业涉嫌利用该工具为自己融资,例如:海航、恒大。

  

  所以,当我们看到自融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资质以及债务、现金流情况之后再来进行判断平台资产是否安全,而不是看见标题或者负面就两眼一抹黑的一棒子打死,从金融角度来看,关联企业融资,出现多保一的形式安全性较高,逻辑点在于利用多级SPV分散风险,提高整体的一个抗风险能力。但是风险点在于,担保企业或者融资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如何。

  

  也就是说,自融并不可怕,可怕的就是遇到僵尸企业,破产边缘企业或者不良企业的自融。在去年的P2P的监管条例里面,虽然明令禁止自融,但是里面也有条例指出,有金融机构持股的平台不适合该条例。也即是说,监管部门很清楚,P2P压根不算金融行业,做好信息中介的事情就好。如果在有金融机构的前提下再做合理的剥离,自融不仅能控制风险还能刺激实体,这也是去年监管细则该条的逻辑所在。

  

  人人贷到底自融了没有?

  

  人人贷自融,笔者认为,应该没有。

  


  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投资项目均属于收益权转让的行为。具体逻辑在于,A向B借款,B把钱给了A,然后B用应收收益作为转让在人人贷上向客户募集资金。那么算自融么?明显不算,这仅仅算相关权益的转让而已。

  

  现阶段的P2P平台有很多均采取收益权转让的模式,例如,车贷、企业贷、房产抵押借款。原因在于借款人用钱的实时效应,等不及资金筹措期,因此采用该模式利于借款人的权益。在传统金融行业,收益权转让的使用范围也非常广也没有存在禁止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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