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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自融,可能都是错的
在去年8月24日网贷监管细则颁布以来,自融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网贷平台发布关联企业借款信息的行为不再被视为自融,这与2015年12月出台征求意见稿有很大不同,表述方面差异如下:
8.24监管细则: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征求意见稿: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为自身融资好理解,变相为自身融资指的是这种情况,借款人虽然不是平台自己,但借到的钱最终还是被平台使用了,这是8.24监管细则禁止的。征求意见稿比这个严格,除了投资人的钱不准流向平台自己以外,借款人还不能是平台的关联企业,即便是经营实际业务、盈利状况良好的企业也不行,可见,新规放松了对自融的管制,缩小了自融的打击范围。
也就是说,过去网贷平台发布关联企业融资信息是自融,是违规,现在不是了。如果你想要证明一家网贷平台涉嫌自融,应该找到这样的证据——投资人的钱被平台或者平台的子公司用掉了。
自融的危害显而易见,老平台e速贷就是因为这个事情扑街的。当年e速贷资金紧张,简慧星便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来延缓经济危机,之所以是延缓而不是解决,原因在于这些股权都附加了一笔不菲的股息回报,与承担经营风险的股权略有差别的,在册股东人数也达到了81名,所以危机没有立刻爆发,甚至在经侦介入之前都能正常还本付息。但高额股息回报加重了e速贷的财务压力,所以该平台走上了自融的道路,根据惠州警方的调查结果,自融来的钱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人的本息,一部分用于给股东分红,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汽车、豪宅、写字楼就是这么来的。实际上到后期,自融已经演变为庞氏骗局,走上这条路就必须不停地加速,减速之日就是翻车之时,自融是很多跑路、停业平台走上诈骗道路的垫脚石,是网贷平台碰不得的红线。
那你说有没有好的自融,是不是把自融到的钱投入生产领域创造价值就算是好的自融,就不应该被兴师问罪?如果网贷平台可以把自融到的钱投入生产领域,比如扩建门店,广招牛人,强推广告,只要不把钱投入到消费领域,不把钱用来偿还股息、利息,那不就与普通的企业借款没有区别了吗?
这个想法不无道理,只是没有可操作性。
如果允许平台发布自己的融资信息,并且平台还老老实实地用这笔钱用于公司运营,不会把钱用在偿付利息、私人消费、股东分红这些乱七八糟的事儿上,平台盈利后再还本付息当然是皆大欢喜,但你有没有想过,平台万一亏损了还不起怎么办?对于普通借款企业,平台去逼借款企业就行了,还不起就拿喜儿来抵债,但借钱的是平台,只能自逼了,你现在有没有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的感觉?
把钱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还是理想状况,实际情况中你还得想办法确定确定平台没有利用这笔钱搞庞氏骗局,或者满足平台人员的私欲。很好,你想到办法了,监督,找第三方监督就行了,只需要支付一笔小小的监督费就是了。想法是好的,但问题还没有解决,你怎么信任第三方,怎么确定第三方没有被平台收买?再找监督第三方的第三方?最终你会发现,监督的法子貌似可行,实际操作起来成本很高,因为你肯付出的钱不会比平台还多,监督是无效的。
理论上好的自融在现实世界中行不通,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禁止自融。
8.24网贷监管细则不禁止关联企业融资,从公司财务独立的角度来看并无不妥。只是应该明示关联关系,让投资人心里有底,对平台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近几日看到某自媒体曝光人人贷自融,从对方出示的证据上看更像是关联企业融资,不像是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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