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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在各国基本上都是非法的

点击: 时间:2018-07-13

看到有个**说山东聊城的案子根本问题在于政府限定借贷利息引发的。丫就是一大**。。。欠债不还跟利息高低有很大关系,利息越高还款能力一定越差,但是不代表低利息的还款能力就一定更强,本质来说高利贷和低利贷,都是风险很大的业务,在出现风险之后采取的措施,跟高利贷低利贷有毛关系?!你不限定高利贷了,就不会暴力催收了?就不会如此催收了?暴力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被压制!本身跟是否高利贷也没关系,另外全球来看,基本上的国家,都对高利贷进行了很严格的规定,中国相比之下还算宽松。说让中国还要放开高利贷,绝对脑残中的脑残。

▌高利贷是个古老的话题

自从有了货币的出现,高利贷也随之出现,最近几年中,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越演欲裂,越发的严重。

从《法治日报》2012年的报道中得知,温州几个月的时间将近百人参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也回答过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

外国高利贷的管理相对比较规范,经验比较成熟,我们可以从中借鉴。

▌高利贷是什么?

借钱出去应该收利息吗,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有不少古人贤者认为放贷不应收取利息回报,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的。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等于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比较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与“利息”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1780年)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各学界的普遍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相当于“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由此得见,能叫做高利贷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第一点就是利率比较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比较高,而法律没有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的。所以,看一笔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主要还是看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仅凭利率的高低来判断其性质。

▌外国放贷收利息的演变过程

早在古希腊在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600年间,就颁布法律规范利率。古罗马在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将最高利率提高到12%。公元前27年—395年的罗马帝国时代,利率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协商之后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民间利率一般在4%—12%之间。当时的利率比较奇特,如果提高利率,不是提高到15%或16%,而是24%或48%,即12的倍数,这大概与罗马数字的表达习惯有关。

外国对高利贷的认识大多数与宗教有关。多数宗教认为,利息收入不是劳动所获,是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是罪恶的。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犹太人法令》,认定犹太人收取利息非法,根据该法令,300名犹太人被绞死,其他犹太人被驱逐出境,他们的财产被没收。

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规定,放贷收取利息是异教行为,于是,废除了所有允许收取利息的法规。

进入16世纪,随着分工的细化和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人们对利息又产生了新的认识。假如没有利息,有钱人就不愿意把钱借给别人,这样的后果就是使货币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的发展变得滞后。允许收取利息有悖教义,而不允收取利息,则需要资金的人又很难获得贷款,经济发展与宗教文化再次发生激烈的冲突。

1542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反高利贷法案》,允许放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但有最高利率限制。

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天主教对利息解禁,允许放贷收取利息。

在当今时代,一些国家仍然严格遵守宗教关于利息的制度,严禁高利贷,不得收取任何利率的利息。

▌欧美国家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

有些经济体是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多数国家都有利息的相关法律,来限制利率的最高额度,借贷的利率超过最高额度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非常多,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是属于州法律,各州来规定各自的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认为是高利贷,而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会被认定是高利贷。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有《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这个法案规定了,如果利率是各州利率的两倍以上,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比规定的最高利率还多的话,则该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有很大的差别,大多数是在10%左右,比如阿拉巴马州为8%,伊利诺伊州为9%。有的州根据贷款性质和类型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得出了不同的最高利率。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利息包括费用,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里。

澳大利亚的两个州也有反高利贷法。各国对高利贷的管理与美国的基本相同,只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的上限有些差异。

英国在1660年也颁布的《反高利贷法》规定,最高合法利率是6%,但在19世纪,英国将《反高利贷法》废除了。现在,英国虽然没有反高利贷法,但银行利率由于市场化,在供求关系的制约下,也很难形成“高利贷”。

▌国外的合法高利贷

所谓“合法高利贷”,外国叫做“高成本信贷”。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发薪日信贷”就是高成本信贷的一种,这是一种“快速小额短期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申请即得,非常快速,大多数情况下都不需要证明和担保,要求到下一个发薪日立即还贷。

发薪日贷款的月利率一般在20%左右。发薪日信贷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当然,有的国家把发薪日信贷列入高利贷范畴,属于非法。

借款人到发薪日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立即拿到贷款。

美国借贷法定最高利率虽然由各州法律规定,但联邦政府并不袖手旁观。200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对军人的任何借贷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因为美国军人工资普遍较低。

英国的发薪日信贷业务发展很快,2008年的贷款总额在7亿—9亿英镑之间,共有230万—300万笔贷款业务。

2009年,英国有2000多家街面发薪日信贷营业所,共有120万人获得该项贷款410万笔,贷款总额为12亿英镑,平均每笔贷款额度为293英镑。在申请发薪日贷款的人中,年收入低于25000英镑的人占67%。

英国对小额贷款管理非常严格,公平贸易局经常在客户中进行调查。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公平贸易局收到了3656份投诉,34家信贷公司因经营中存在违规问题被吊销执照。

加拿大用反高利贷法律约束发薪日信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了即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罚处罚。加拿大各省也有自己的法定最高利率,但省的法定最高利率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合法高利贷:利 vs 弊

目前,各国发薪日信贷公司之间的利率差还是比较大的,竞争不是特别激烈。这是因为借款人急用资金,很少有时间在信贷公司直接对比利率高低。

还有,大多数借款人的教育水平不是特别高,缺乏金融相关知识,也没有意识去考虑借贷成本,他们只想尽快的拿到钱,只关心放钱的速度。还有就是,给他的信贷公司,他就很开心了,根本没有比较利息和费用的想法。

根据英国公平贸易局在2010年的报告中指出,4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速度是他们申请贷款前优先考虑的。例如,为借300英镑的钱,确实不值得花费几天的时间到处咨询、对比利率。

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信贷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即使提供,也需要繁琐的手续和各种证明担保,获得一笔贷款的周期很长,无法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急需,为此,小额信贷应运而生,它完善了金融市场对个人的服务,深受民众欢迎。

发薪日信贷也有不少弊端,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持反对意见的人觉得,发薪日信贷主要针对穷人,因为富人可使用信用卡透支,其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穷人之所以用小额高成本借贷,也是生活所迫,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火上浇油。

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表示,由于都是小额短期借贷,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很高,况且对借款人的信用很宽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调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

由于发薪日信贷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快捷、宽容,备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在大街上的信贷营业所申请一笔贷款方便的方便程度就像在市场买菜。

当然,发薪日信贷借款人都是万般无奈,如果法律将这项金融业务禁止,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增加犯罪,更重要的是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

▌中国应尽快制定《反高利贷法》

长期以来,有两个金融借贷市场在中国存在,第一类是有执照、有管理的金融机构主导的借贷市场,第二类是没有执照、没有管理的个人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比较缺乏,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高利贷是否合法一直争议不断,导致一些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司法案件的判断产生不同的观点和分歧。

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最近人大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用法律来约束和保障民间借贷。”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又加强监管,既鼓励发展。”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民法和合同法对其进行约束和保护。但根据第211条《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借贷利率规定”,但法律对“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没有清晰的处罚。

中国《刑法》第225条中有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入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入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的管理还是比较宽容的,这样也导致了高利贷的蔓延和发展,因为即便案发了,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高利贷的发放者没有什么严重的损失,风险和收益性价比来说,收益是高概率事件。

外国的法律很明确的支持高利贷是非法的,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借入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放贷人连收回本钱的权利也没有了,对高利贷打压程度较高,所以高利贷的情况不是太严重。

可见,中国民间借贷混乱的局面,还是法律的滞后有所关系。我们当前应该去做的是,尽快颁布《反高利贷法》,此法应把主流金融市场的信贷业务和小额超短期贷款的信贷业做出统一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构成高利贷的利率。

*注:部分文章引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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