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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最严网络小贷规定诞生:P2P开展此业务被堵死

点击: 时间:2018-10-06

?可能是目前最严的地方版网络小贷规定诞生了:P2P网贷机构既不能直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也不能通过发起或参股小贷公司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

4月6日,黑龙江金融办下发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对当地网络小贷业务试点进行规范。

最为吸睛的是黑龙江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鉴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尚未完善,不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起或参股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不允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网络平台。

事实上早在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就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对P2P和网络小贷之间作出了明确区分:“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那谁可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呢?

《规定》对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背景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主发起人或至少一家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企业出资人,为国内或省内大型互联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国内或省内大中型企业(集团)、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中之一。或者满足自有或合作的网络平台是全国行业内经营业绩较好、排名较高的互联网企业。

业内人士对金小鲸表示,2017年2月银监会提示了网络小贷的风险,称在网络小贷尚未出台全国性的意见和办法之前,希望各地能够慎重批设。这次黑龙江的规定对新兴的金融业态网络小贷不仅严,而且很有倾向性。P2P网贷机构既不能直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也不能通过发起或参股小贷公司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而相对如果是大型互联网企业、上市公司、央企背景等则会较为畅通。但实际上,目前各个地区在审批网络小贷牌照时,虽然没有明文公示,但早就这么做了。

据****,不完全统计在82家网络小贷公司中高达51家为上市公司背景,是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入股,其中有27家网络小贷公司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出资设立,占获网络小贷牌照公司总数的33%,有24家网络小贷公司是由上市公司间接入股设立,占获网络小贷牌照公司总数的29%。

而另一方面,黑龙江还对网络小贷的部分监管规定予以松绑。

《规定》指出,对在全国行业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中央直属企业或省属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述企业的控股企业发起设立网络小贷的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其债权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倍。

网络小贷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资金来源却被束缚较多。

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规定》另外明确,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不准在黑龙江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线下贷款业务,不准通过自有或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不准通过自有或合作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不准与网贷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不准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等。还提出,不准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之外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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