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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证据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点击: 时间:2018-06-30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类特殊的言词证据,一方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被告人的义务;另一方面,真诚悔过认罪,特别是在其他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好的态度如实供述也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由于涉案数额较大、证据易销毁、被告人分散等特点,给侦查部门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案件的侦查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更好的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争取以好的态度则更有益于取得司法的公正判决。

一、被告人资格

我国《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需要被告人有意识地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等作出陈述,这就要求其具备良好健全的心理和思想。

因此,辩护律师应首先对被告人精神是否异常、是否有健全的智力和思维活动等作出判断。如果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诉部门提请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因被告人所做供述和辩解的“语言”是无形的,所以必须通过以有形的方式记载下来,而记载的过程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所以,对其记录和整理的合法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1) 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 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4) 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 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6) 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因此,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范围既包含形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包括实质上与其他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辩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合理怀疑的地方,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排除

辩护律师对作为证据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后,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异议:

(1)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例外的,如果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公诉部门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予以排除:

(1)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除上述可补正的情形外,如果辩护律师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则应向法庭提出予以排除。

总之,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和辩解是其法定义务,更是对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的“机会”,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正确的告知被告人如实、真诚的认罪,不做隐瞒和虚假陈述,以争取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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