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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妥妥的!

点击: 时间:2018-11-21

早在2017年2月4日,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办“)就率先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作为全国首个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监管办法面世,《备案暂行办法》中特别对新设和已存续的网贷平台完成备案登记提交的材料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网贷平台需提交申请书、公司业务经营、运行设施等材料外,其中一项重要的材料——法律意见书,让广大业内人士不知所以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尚有配套的法律意见书指引,那么网贷平台的法律意见书又该如何准备?终于在3月29日,《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法律意见书指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法律意见书指引》到底说了啥?法律意见书该怎么准备?本文将一一梳理分析。

一、出具资格

网贷平台应当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且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并且,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二、出具要求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定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出具范围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1) 申请机构向金融办提交的备案登记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详见《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2) 申请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3)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4)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5) 申请机构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及其他办公设施等;

(6) 申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7) 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8) 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9) 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不得不承认金融办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指引内容之完整充分,涉及网贷机构业务、人员、条件等方方面面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给律师同仁们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这么一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但是,笔者锥心以为,法律意见书必须不能出现类似保留意见,更不能出现否定性意见,对于未作出准确判断的科目就势帮助平台整改合规,直至作出准确判断为止,烦恼即是菩提,问题就是最好的老师,网贷平台加油!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委员会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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