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
- 07-20 履约担保平台爆雷保险公司会兜底吗?
- 07-20 团贷网维权:催收现状与诉求
- 07-20 【鹰眼看网贷】互联网金融路在何方?
- 07-20 参与“金融互助”组织的投资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 07-20 美国歌手diss姚明的真相是什么?diss姚明的美国歌手叫
- 07-20 最新 | 礼德财富以涉嫌集资诈骗正式立案
- 07-20 互联网金融变革下 如何重新定义P2P?
- 07-20 奔驰维权事件另类视角:汽车经销商金融服务费溯源
- 07-20 微贷网即将上市,但暴力催收问题影响股价
- 07-20 银发族,小心新一波"理财销售战"?
热门文章
- 05-08 利民网黑料少之又少 但董事长曾被列为被执行人
- 06-28 银行员工群发邮件自曝被绿全过程
- 10-31 网贷中介教父及其门徒:年入千万却难逃原罪
- 09-14 重视这些典型特征后,网贷投资踩雷的几率将锐减!
- 09-30 2018年都有哪些好的投资机会?
- 08-02 资本寒冬当道,矿机三巨头IPO之路荆棘满途
- 05-23 平台“截留”回款,是自救还是自杀?
- 02-26 银豆网爱投资事件启示:再看看你投的企业贷
- 10-15 谁在背后策划了平安证券高管桃色新闻?
- 10-24 其实,人血馒头有四种吃法
北京版P2P《整改要求》解读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第一季
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章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依据现存违规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合规整改要求三大主线,以《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归纳为八个合规风险类别148个合规风险点,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为: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应尽未尽义务;三、违反十三项禁令;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七、信息披露;八、其他风险提示。在《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后,笔者与多位业内人士及监管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及制定提交《整改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已对《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但广大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正确解读《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应广大业内人士的要求,笔者将对《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进行解读,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将依据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进行解读。笔者在上一篇中已对第二个合规风险类别应尽未尽义务进行了解读,今天笔者将对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篇进行解读。鉴于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是整个《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的重中之重,笔者将分四部分对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进行解读,今天笔者将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为自身融资、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解读如下:
1为自身融资
1.1现存违规问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1.2具体违规情形:
1.2.1自身在平台上融资;
1.2.2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1.2.3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1.2.4其他。
1.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十条(一)规定。
1.4合规整改方案:
1.4.1自身在平台上融资,属于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产端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自身在平台上融资的融资项目,已撮合未到期的自身在平台上融资的融资项目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立即向资金端出借人提前结清;
1.4.2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侵犯了资金端出借人的知情权。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应当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如关联方为自然人,平台应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姓名、关联方证件号码、借款用途、在平台逾期次数、在平台逾期总金额、资产信息、信用信息;关联方与平台的关联关系。如关联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平台应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全称或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借款用途、股东信息、实缴资本、办公地点、经营区域、收款账户所属银行、关联方与平台的关联关系;
1.4.3变相为自身融资,依据“穿透式”监管原则,同样属于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产端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融资项目,已撮合未到期的变相为自身融资的融资项目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立即向资金端出借人提前结清。
2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1现存违规问题: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2具体违规情形:
2.2.1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2.2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2.3平台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2.2.4其他。
2.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规定。
2.4合规整改方案: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挪用出借人的资金,属于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尽快贯彻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如下:
2.4.1资金存管银行与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2.4.2平台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资金存管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2.4.2平台和资金存管银行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2.4.3资金对账工作由平台和资金存管银行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平台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2.4.4资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平台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平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平台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2.4.5平台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3.1现存违规问题: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3.2具体违规情形:
3.2.1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如在官网、APP、协议等渠道中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等;
3.2.2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
3.2.3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业务;
3.2.4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3.2.5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但没有如实充分披露信息;
3.2.6设立债权回购条款;
3.2.7其他。
3.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十条(三)规定。
3.4合规整改方案:
3.4.1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提供增信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停止在任何渠道中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APP、协议;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电话、传真、短信、邮件、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3.4.2设立任何形式的风险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准备金、备付金、备用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代偿金、救济金、押金、订金、质保服务专款、投资人保障基金等提供担保,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提供增信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取消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担保形式,并立即停止以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担保形式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宣传。平台可以选择与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向资金端出借人提供担保,由资产端借款人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由资产端借款人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
3.4.3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提供增信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停止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业务,变更为由资产端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资产端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
3.4.4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提供增信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停止与平台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通过股权重组及资产剥离等方式将同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支配的平台及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拆分,将平台与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关系变更为彼此完全独立或一般关联关系。
3.4.5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但没有如实充分披露信息,属于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侵犯了资金端出借人的知情权。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应当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平台应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第三方机构合作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各类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关联关系。
3.5.6设立债权回购条款,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提供增信服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平台应当立即删除已设立的债权回购条款。平台可以选择与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向资金端出借人提供担保,由资产端借款人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由资产端借款人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下列经营行为是合规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与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平台与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但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北京版P2P《整改要求》解读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中的为自身融资、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三个合规风险点解读就先写到这里了,下一篇将继续解读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期限拆分、期限错配等三个合规风险类别,欢迎广大业内人士及监管领导持续关注。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网贷禁令十三项,非法集资必遭殃。资金存管应敞亮,自行增信要压降。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