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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又死了?!

点击: 时间:2019-06-09

“现金贷”被互联网金融行业认为是一条突围之路,仿照英国、美国薪金小额贷款,市场反映热烈,五家纯现金贷平台获得风投,一时间,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网络小贷、P2P网络借贷,纷至沓来,大家认定的“蓝海”被监管机构泼了一盆凉水,到底现金贷业务能不能存活下来?这是个问题。

1“现金贷”业务被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并列入整顿活动

让子弹飞一会儿,不再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基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是如今金融风险监管的主线。P2P网络接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于“现金贷”业务已经关注,并发出补充说明。及时清理整顿:利率畸高、砍头息、暴力催收等等突出的问题。

2 现金贷整治的法律依据齐全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金贷,如果是由正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撮合而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应当遵守最高院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化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现金贷虽然是短期借贷,但日利率转化为年利率时,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者,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出借人和网贷平台无权追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现金贷,如果是非合规P2P出借或其他没有放贷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出借,依据取缔办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俗称“8.24文”,这是目前规制网络借贷平台的最细致的法律文件,其中设立了P2P网贷平台的负面清单,也可以从中判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法律定位是:居间人,不具有放贷人资格。同时,我们认为现金贷业务并不是“被一棒子打死”,在遵循8.24文的条件下,遵照最高院设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是可以从事这种“信用卡的有益补充”业务的。当然,现金贷业务利率的下降是必然的,万不要沾“高利贷”的霉头。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我国的《放贷人条例》几经征求意见,最终还是没能颁布,还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我们也有相应意见支持。如今的现金贷业务,对于开展互联网业务的小贷公司确实是一条新路。我们也曾询问过相关人士,电商带动下,我国网民的信用信息积累迅猛,风控技术的升级带动了现金贷业务的火爆。虽然被世人诟病,现金贷业务就是拿着高收益掩盖高风险,如果能把高风险缓释为较低风险,这块业务并非洪水猛兽。同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现金贷业务,要防止被贴上“高利贷”的标签,虽然国家并未文给小贷公司的借贷上限进行严格规定,我们建议比对年化36%的规格。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高压下,P2P的合规之路并不好走,很多平台在丧失“大标”优势后,力图改变命运,发现“现金贷”这根稻草,都拼命游过来。但金融监管机构的眼睛是雪亮的,行动是及时的,由于现金贷业务容易引发地域性涉众事件,威胁地区稳定,对于网贷平台大规模转向现金贷业务,各方都持有谨慎态度。

3 现金贷业务,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放贷,是不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违法发放贷款的企业,是否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2012年广东省高院呈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在个案处理上,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再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四款:其他非法经营的行为,来定罪处罚。之所以会这样回复,主要是考虑到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不宜“科以刑罚”,而是直接运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取缔即可。

综上“与以往涉嫌刑事风险不同,如今的“现金贷”业务虽然有很多问题,但并没有触犯刑律,最严重的处罚是被有关部门取缔。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现金贷业务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不能混同,利息的设定需合理,采取“砍头息”、“服务费”等手段规避36%,或运用私人账户打款等手段,最终都逃不过“穿透式监管”。市场还是有的,在合规基础上,慢慢寻找中国特色“现金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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