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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P2P《整改要求》解读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第二季

点击: 时间:2018-09-03

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全文共计八章148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政策”。《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依据现存违规问题、具体违规情形、合规整改要求三大主线,以《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将《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归纳为八个合规风险类别148个合规风险点,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为: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应尽未尽义务;三、违反十三项禁令;四、违反风险管理要求;五、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七、信息披露;八、其他风险提示。在《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发后,笔者与多位业内人士及监管部门领导就贯彻落实《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及制定提交《整改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已对《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但广大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正确解读《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应广大业内人士的要求,笔者将对《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进行解读,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将依据八个合规风险类别分别进行解读。鉴于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是整个《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的重中之重,笔者将分四部分对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进行解读。笔者在上一篇中已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为自身融资、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进行了解读,今天笔者将继续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拆分或错配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解读如下:

1大规模线下营销

1.1现存违规问题: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

1.2具体违规情形:

1.2.1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1.2.2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1.2.3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

1.2.4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

1.2.5其他。

1.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规定。

1.4合规整改方案:

1.4.1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本条所指的项目应当明确为资产端的融资项目,属于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立即停止通过线下物理网点自行推介资产端的融资项目、获取资金端出借人的资金;

1.4.2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公司等)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本条所指的项目同样应当明确为资产端的融资项目,同样属于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立即停止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公司等)通过线下物理网点推介资产端的融资项目、获取资金端出借人的资金;

1.4.3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本条所指的宣传方式应当明确为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资金端出借人的宣传资料、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本条所指的宣传内容当明确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资产端融资项目信息、平台产品、平台业务、平台公司形象、平台商业品牌等。平台应当立即停止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

1.4.4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本条所指的宣传内容应当明确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资产端融资项目信息、平台产品、平台业务、平台公司形象、平台商业品牌等。平台应当立即停止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

1.4.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因此,平台在线下物理场所从事获取资产端融资项目及贷前审核、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核实、信用资料收集、信用风险评估、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权证资料管理、借款人回访、融资项目巡检、贷后管理、争议解决、还款通知、逾期催收、不良资产处置等资产端融资项目风险管理业务是合规的。

2违法发放贷款

2.1现存违规问题:违法发放贷款。

2.2具体违规情形:

2.2.1通过股东、高管等发放贷款;

2.2.2通过先有资金再找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

2.2.3其他。

2.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十条(五)规定。

2.4合规整改方案:

2.4.1通过股东、高管等发放贷款,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违法发放贷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条所指的股东、高管等应当明确为包括但不限于:平台、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关联企业等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金端应当立即停止通过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向资产端借款人发放贷款,已通过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发放贷款的资产端融资项目应当立即要求资产端借款人提前结清;

2.4.2通过先有资金再找资产端形式发放贷款,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属于设立资金池、违法发放贷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平台应当立即采取“停增量、清存量”的整改方案。资产端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平台上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融资项目,已撮合未到期的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平台上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融资项目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立即向资金端出借人提前结清。资金端应当立即停止通过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向资产端实际借款人发放贷款,已通过平台或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发放贷款的资产端融资项目应当立即要求资产端实际借款人提前结清;

2.4.3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因此,如果平台从业机构属于互联网企业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持有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颁发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平台资金端的唯一来源对接的是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的业务是合规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不适用现行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规定。

3将融资项目期限拆分或错配

3.1现存违规问题: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3.2具体违规情形:

3.2.1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成多个短期(或多个短期配成长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

3.2.2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

3.2.3其他。

3.3合规整改要求:按照《办法》第十条(六),以及《P2P整治方案》规定。

3.4合规整改方案: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属于设立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应当尽快贯彻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如下:

3.4.1资金存管银行与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3.4.2平台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资金存管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3.4.3平台和资金存管银行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3.4.4资金对账工作由平台和资金存管银行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平台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3.4.5资金存管银行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平台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平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平台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3.4.6平台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

3.4.7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因此,如果已合法有效取得出借人授权,平台可以自动投标、智能投顾、本息复投等科技金融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平台通过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依据出借人授权权限,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从事自动投标、智能投顾、本息复投等科技金融服务业务是合规的。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版P2P《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第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违反十三项禁令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拆分或错配。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是合规的:在线下物理场所从事获取资产端融资项目及资产端融资项目风险管理业务;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经出借人合法有效授权,依据出借人授权权限,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从事自动投标、智能投顾、本息复投等科技金融服务业务。北京版P2P《整改要求》解读之违反十三项禁令篇中的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拆分或错配三个合规风险类别解读就先写到这里了,下一篇将继续解读违反十三项禁令中的自行发售或代销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与其他机构业务进行混业经营三个合规风险类别,欢迎广大业内人士及监管领导持续关注。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网贷禁令十三项,线下营销红灯亮。违法放贷必遭殃,期限错配灾祸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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