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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金融的三个问题

点击: 时间:2018-08-17

科技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2.0版本吗?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 委员会。原本世界范围内,官方并未给科技金融下定义,本次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金融科技”以内涵,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注入新活力,为金融安全带来新挑战。

而,科技金融就是以金融科技为主线的金融形态。

对比互联网金融,2016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仅包括了IT技术对金融的重塑,也包括了信息通信技术对金融的影响,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不宜字面解释,而是扩张解释。

既然中国互联网金融是“大互金”概念,我们可以认为科技金融是其一部分。

同时,我们要承认,科技金融更突出了“科技驱动金融”的理念,是互联网金融中有特色的内容。

在网贷平台被严管,股权众筹未被《证券法》认可的情形下,科技金融是互金突围的一条路。

在社会舆论将互联网金融妖魔化的今天,换个马甲重新上岸,借助真实的市场融资需求和金融场景,把金融和科技深度融合,以其达到服务金融消费者的目的,无可厚非。

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消费者或从业者将科技金融看作是互联网金融的2.0版本,未尝不可。

科技金融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不敢妄测上峰的整体监管思路,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必然按照“穿透式监管”处理科技金融中的“创新合规”问题。

国办发【2016】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来完成某种金融交易,都要按照本质的金融交易属性来符合其基本监管要求。

飒姐在三年前一次论坛上,听到有某互金平台CEO说,我们的金融模式创新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当时,我只能惊诧于其法盲的真实状态。

世界各国对于自己国家法律的适用都非常在意,利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扩大自己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

而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而是多重管制之地,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全球开展业务,我们就协助其做各国支付法规政策的查明工作。

最终要想在当地落地,需要各国法律的重合提炼和具体沟通,难度很大。

而不是轻松一句,互联网是无国界的。

从我们的经验看,科技金融会很快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币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规制,人工智能选股带来的“平仓”后遗症,都会让监管机构慎之又慎,最终给出一个符合市场要求又节约监管成本的办法。科技金融对法律发展有“反作用力”吗?

我们常常谈及法律对于科技金融的创新有怎样的规制作用,如何操作才能合规合法。

很少有人思考,科技金融对法律是否也有影响。

真实的情况是,确有影响。

我自己感受最深的是代理刑事案件,以往代理比特币或者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时,对于犯罪数额和客体,公检法三方的观点可能不同,到底虚拟财产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财物”,各执一词。

随着今年3月15日,“小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10月1日正式生效后,对于虚拟财产、电子数据给予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合法性,并保护其权益的流转,这就为数字经济时代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当然是市场的强大作用,虚拟财产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电子数据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还停留在纸质、实物时代,根本不需要中法律上单独择出虚拟财产和电子数据予以确认合法地位。

根据央行多年前的通知,给比特币的定位就是虚拟财物,也就是虚拟财产中的一种。

以民法总则的观点看,就是承认了其流转和交易的内容是有价值的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是说明中国政府承认了比特币的“法币”地位,所谓法币是法定货币,在中国、新加坡都不是各大商业银行发钞,而是指定央行或管局办理。

另外,国际社会对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法律宽容度增加,普遍抱着看一看的态度。

如果区块链技术很快找到市场土壤,生根发芽结果,对于当地社会创造税收和就业,国家法律和政策必然会更支持和保护。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法律理解为“社会契约”,一方的改变必将影响契约的内容,最终达到平衡,各自执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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