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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应“存贷结合”

点击: 时间:2019-04-28

周末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成为业内一大盛事,各金融群都在热烈讨论宏观经济、监管动向、互联网金融未来趋势,俺却在新金融群发现一群前辈、老友正讨论校园贷的存废与优劣,不禁被吸引,今天跟大家谈谈,俺对大学生金融需求和服务的个人观点,仅供拍砖。

本科的最后一年,俺正在校园里卖摩托(勤工俭学),一天中午常规谈价卖车的食堂门口,被一帮银行宣传棚代替了,俺正欲探个究竟,被一位热情的某bank员工拉住,展示了他们的办卡礼品,侃了半天法学院学生的似锦前程,俺那时候也多少有点金融头脑,顺利填表,并成为较早拥有young卡的一波大学生,此后,在沃尔玛超市、英语培训班、商场多次使用,感觉比美国大学里的本地银行给一沓支票要方便许多,再后来,听说类似校园信用卡停办。

大学生金融服务“获得感”

还记得今年3.15,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率先冲在校园贷一线的几家企业,惶惶,生怕会因为给大学生提供学费贷、消费贷的业务遭到媒体的强烈抨击,甚至,有几位私信我们请求支援。然而,大家担心的事情,并未发生。

上个月底,四大行中的三家宣布指定高校小规模尝试推出信用产品,重返校园贷,大学生申办银行信用卡的时机,也许已经到了。监管层在此事的态度,暂不明晰,但从普惠金融的大方向上看,让金融服务渗透到社会阶层的各个方面,让老百姓有金融服务“获得感”是题中之意。

2009年6月银监发[2009]6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六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审慎发放学生信用卡

请注意,重启校园贷,采取“逆操作”方能发信用卡,那么,具体应当怎么操作呢?

我们建议:

确认完全行为能力人。已满18周岁是我国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一般查身份证即可,如有必要查户口本原件;

落实第二还款来源。虽然18周岁之后,学生的父母已经不是其法定代理人,但作为家庭成员,学生的父母对其子女的债务,具有道德意义上的还款意愿,由父母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也是常规做法。同时,为避免不谙世事的大学生过度消费,信用卡还款不及时导致“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第二还款来源,确有必要。

书面同意是关键要件。电话、语音沟通,确认父母愿意替子女还款,不可;应当采取书面同意的办法,最优选择是父母出现在银行物理网点,现场在同意书上签字,次优选择是远程录音录像,留取电子证据,并回邮书面同意书;再次,可以通过邮件确认+互联网公证的办法,取得同意书。

第二还款来源适当放宽。除却大学生的父母,其祖父母、成年兄姐、有还款意愿和能力的亲友,包括其勤工俭学的公司老板等,都可以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如此,可最大程度地开展信用卡发卡业务,促进校园信贷发展。

大学生贷款,应“存贷结合”

为防止大学生过度消费,建议加强对大学生“财商”教育。除了花钱,大学生要知道如何赚钱、如何存钱、如何理财,借互联网金融开启互联网理财之风,很多大学生也开始尝试购买货币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但其对金融风险的了解,也许知之甚少,建议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学校、社会联合起来,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普及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储蓄观”“投资理财观”(起个好记的名字:财商“新三观”)。

设立信用卡办卡小摊子、体验店,不如设立大学生财商教育基地,在教育同学们的过程中,逐渐渗透金融知识,供大家比较、鉴别、选择,最终,达到“多赢”的社会效果。

但要注意,高校和银行不能从中牟取暴利,还是要坚守底线,必要时外包大学生金融教育工作给NGO组织或非营利法人机构。

总结

综上,对于现有校园贷企业而言,传统大银行加入这一市场是积极信号。随着利差缩小、银行间市场利润摊薄,Banker们开始试水各种“不可能”,此番校园信贷重启,应当予以肯定。

但,恳请有关各方在诚信诚意做好事的同时,考虑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中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防止把好事做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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