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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淘汰赛”——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点击: 时间:2018-11-17

继厦门、广东之后,上海市金融办6月1日发布《上海市网贷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银行存管、业务运作等进行全面规定,此《管理办法》一出,对上海市的网贷机构又有哪些影响。

一、责任明确

《管理办法》开篇对网贷机构的责任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贷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因此,网贷机构需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坚守“信息中介”底线。

二、战略管理

网贷机构应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贷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贷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因此,网贷机构建立起完善的内控制度、强大的资本实力及人员配备是稳健运作的重要环节。

三、监管部门

市金融办负责对上海市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贷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贷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因此,对于网贷机构来说,明确监管主体是合规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

四、 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机构备案登记按程序,即由网贷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控制度、风控及信息安全制度等;股东资料;董、监、高完整的个人履历及信用资料;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等。 除新设网贷机构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已存续的网贷机构提交材料及各项申请材料出具的要点及范围,网贷机构提交完整后,由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贷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将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公示期满后,由区政府出具相应意见,再由市金融办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决定是否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需特别注意的是,对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来说,无办理备案登记的要求。对于尚在整改中的网贷机构来说,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如在规定或要求的整改时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经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同意后,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递交申请材料。

五、审查期限

对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贷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因此,对于递交申请材料的网贷机构,新设的将在80个工作日收到是否备案的决定,已存续的为100个工作日。

六、专业机构意见

《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到对新设及已存续的网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已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贷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贷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 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为已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贷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此外,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贷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因此,对于需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来说,应当合理规划时间,及时安排专业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七、经营资质

网贷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1) 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2) 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并将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进行隔离管理。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因此,网贷机构需备案通过6个月内,取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及银行存管。

八、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1) 网络征信:网贷机构应当接入本市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接入时间应当在取得备案登记后3个月内,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信用信息;

(2) 风险自担:网贷机构应当在其互联网平台及相关文件、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明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并应经出借人确认;

(3) 客户适当性管理:网贷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审查,避免为不适当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4) 投诉处理: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及投诉处理制度,不得不当使用、泄露客户信息,依法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5) 信息披露:网贷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自律准则开展信息披露;鼓励网贷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更加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平台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因此,网贷机构在实际经营中,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以满足正常业务开展需要。

九、专业机构的审计、评估及测评

(1) 专业报告:每年度结束后,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业务合规情况进行评估,聘请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情况进行测评,并应在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2) 自身评估:网贷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情况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 因此,经营过程中的网贷机构需在特定的期限内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等级测评报告及自身的财务报表及自评报告。 除上述几项内容外,《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网贷机构在经营不善或违规时需向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报告,并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警告、罚款等,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报送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综上,《管理办法》对网贷机构的战略管理、备案登记、制度架构、业务运作等作出全面且详细的规定,但是并未针对网贷机构对接融资租赁、开展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业务、金融交易所业务等业务类型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是否意味着上海市监管部门对于网贷机构的市场化引导型监管。不管怎样,对于合规经营的网贷机构来说,必将赢得这场“淘汰赛”。 作者:陈云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互联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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