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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园网贷风险告知书》谈起

点击: 时间:2018-09-23

近日,某高校的一封《校园网贷风险告知书》再次使校园贷进入了大家的话题中心。或者说,它其实一直并未淡出,自其诞生以来,“裸贷”、“暴力催收”等问题一直使校园贷这个关键词保持着不应有的“热度”。也许对于金融行业的人而言,它并算不上是什么复杂的问题,但是对我们普通的大学生而言呢?什么是校园贷?为什么要告知它的风险?它真的存在很大的风险?试从普通大学生角度,以一文探析之。

从《校园网贷风险告知书》谈起1

校园贷,到底是什么?

不妨对这个名词做个文义解释。

校园贷,顾名思义,在校园范围内的资金借贷。

其主要指的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而专门推出的一类金融借贷产品,目的在于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合理的信贷资金缺口和金融服务需求。

从其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是有着相当的现实价值的。

在校大学生,作为一只脚已经迈入社会的群体,当其一定程度的脱离了父母的约束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缺少了父母在其物质生活上的支持。

一时间生活开销与资金的管理就成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花钱大手大脚、没有计划,往往月初拿到的生活费到月中就已经所剩无几,剩下的日子如何过活就成了问题。

校园贷也正是为了解决在校大学生校园生活中的此类资金问题而产生。

风险何在?

从校园贷的设计初衷来看,它确实是个很好的东西。但是,为什么这么个好玩意还会三番五次的受到规制,要求不断的加强规范管理呢?

从表面来看,主要是因为校园贷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裸贷”、暴力催收、借款大学生无力还款后被逼自杀等等一系列问题,无一不使人们发出这样的疑问:

校园贷,真的是个好东西?

但是,深究来看,问题的关键在于大学生还款能力不足,没有独立可靠的经济来源。

部分大学生尚未形成普遍的正确消费意识,往往在大量借款后陷入便利消费的消费惯性,习惯性的过度消费、超前消费,最终导致无力还款,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另外需要特别提出的时,一些不法网贷机构为了获利而突破了校园贷的底线。

以类高利贷的“低息贷”、侵犯学生隐私的“裸条贷”等方式进行非法网贷,从而极易使学生陷入高额的负债中。

最终因无力还贷而接受借贷方的不法要求,或者为了筹款、躲债而走上不法道路,更有甚者则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来远离其难以归还的高额债务。

风险,如何规制?

5月27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的风险。

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校园贷服务。

敲黑板,私以为,这部分的最关键内容就在于其从主体层面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校园贷业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同时,银行主体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相对于一般的网贷平台而言更具有安全性与保障性。

在大学生贷前资质审核、贷中尽职调查、贷后监督管理及催收等程序操作上都更具有专业性,从而能够更有效的保障校园贷业务的健康阳光发展。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未经银监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这一规定则原则性的将校园贷业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权限,交给了银监会,以银监会的批准设立,作为校园贷业务开展的首要条件,从而在校园贷业务的主体层面对这项业务的风险进行了规范与控制。

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通知》直接规定: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同时要求网贷机构进行分类整改,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当前进入校园贷业务的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相应制度与规范约束的缺乏,并且部分放贷主体还存在着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的问题,校园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中的部分乱象正是源于以上原因。

结合《通知》上一条的规定内容,即要求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为大学生提供适宜的信贷服务,《通知》实际上是限制了现阶段从事校园贷业务的主体资格。

暂时排除了网贷机构在校园贷业务上的主体资格,在此次风险规范管理阶段中仅允许银行主体继续从事此类业务。

这一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部分网贷平台自身问题对校园贷业务的积极发展的影响。

但是也不免存在着“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情况,暂停全部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业务,对于大部分合规的平台而言,这一做法确实有待商榷。

不过还好,只是暂时停止,各平台只要抓紧整改,希望就在前方。

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通知》提出五个方面的措施以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教育引导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以上措施分别从学生自身与教育部门两方面着手,以期在校园环境中防范相关风险。

首先在学生自身方面,一方面进行价值观、理财观的培养教育,阅读签署《校园网贷风险告知书》,另一方面解决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从而在根本资金需求上解决部分贫困学生的借款需求。

其次,在高校方面,从事前审查、事中报告、事后追究三个层面建立起全面的校园贷风险管控体系。

对于刚开始经济自由的大学生群体而言,培养适当的价值观与理财观极其重要,而高校方面的风险防范机制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从这两方面同时采取措施来在校园环境中排除校园贷的不良风险,才能够更有全面有效的杜绝校园贷可能引起的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发生,从而保障大学生群体的利益,确保大学生群体对此类金融产品的健康有效的适用。

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部门明确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从而共同促进校园贷的健康发展。

对各地金融办、银监局、各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以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在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校园贷的健康有序发展.

例如:制定正负面清单,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与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等。

诚然,多部门的监管可以在不同的层面领域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与行业推进作用,但是不得不考虑的一点是,监管协调机制是否需要一定的优化与完善。

毕竟从以往的监管经验来看,多部门监管很容易产生的弊端就是监管职权范围的不确定而产生的监管范围重叠与监管漏洞,使得多部门监管反而监管效果更加不理想。

因此多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必须建立,从而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总体来看,校园贷这一金融产品是为了解决大学生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产生的,其设计初衷是好的,只是在实际的运行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制度的缺位与部分放贷主体的不适格等原因而产生了一定的乱象。

但是随着国家相关规制文件的出台与监管制度的完善,校园贷必然会真正的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毕竟,3700万大学生的资金需求是无论如何无法忽视的,那么,有着完善的监管制度与合理规制的校园贷,必将绽放光芒。(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马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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