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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ICO的本质(内附解决路径)
终于,区块链ICO的“支持派”和“倒幕派”分道扬镳了。
在币圈,在社交软件,在人们的口口相传中,一派认为ICO是金融创新,百年不遇的大好机会,也是连续创业者的下一个风口,是通往未来美好世界的金钥匙;
另一派认为ICO就是黑暗世界爬出来的鬼魅,在狞笑着看着迤逦斑驳的世界,顷刻间,洪水滔天,一切不复存在。
那么,区块链ICO的本质是什么?
以人类现有知识,如何理解它,也许有章可循。
虽然众口铄金,大家都说ICO就是币圈的IPO,在我们看来,ICO的本质更像一个“主体是股权众筹”+“信息共享机制”,其目的是:参与者人人受益。
这个目的本身没有错,甚至是伟大的。
ICO的发行者用自己的亲历亲为(劳务)去获利,ICO的参与者用自己的比特币和以太币(资本)赚取溢价,还原成骨架就是:劳务与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各自按照贡献和约定比例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
支持派提到的ICO的好处,“去中心化”、“推动创新”、“发展金融新业态”,我们都赞同。
这些好处,无非是有了资本的推动,有了钱,才好办事。
咱们还原一下资本流动的过程:
ICO在一定范围公开项目,玩家以比特币、以太币认购某新型币,ICO发布者获取的比特币、以太币变现(一般通过新加坡、美国等地,换成美金存入在国外设立的公益基金账户内),再通过国内合法成立的SPV公司或贸易公司,将美金或在离岸市场换成人民币流回中国实际经营ICO所称项目的公司或公司群。
资金流向如上,合同关系不赘述。
其实,ICO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了创业者使用众筹而来的社会各类资金,而设计出来的渠道。
另外,咱们解释一下,信息共享机制及“金融民主思路”。
由于应用场景和具体项目不同,市面上出现的“某链”、“某某链”都是“公链”范畴,提供公共服务给某一特定行业或特定系统,在此过程中,比较有价值的是链上兄弟公司的各类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但由于我国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实施,此类共享机制所达到的精准度必然下降。
所谓“金融民主思路”,来自无政府主义思潮,建设一个绕过任何政府的不同世界,也有人主张,监管的无效性与市场的有效性,我们不置评。
一方面,ICO有推动金融创新的客观价值,一方面又面临巨大法律风险(请查看飒姐《区块链ICO狂潮初起的法律分析》,文章链接:重磅|区块链ICO狂潮初起的法律分析(内附解决方案)),到底有没有合法解决路径?在哪里?
答案是:有。
那就是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如果给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做网络基础设施研究的科技公司开辟“豁免”,正如美国等国家的已有经验一样,那么,ICO就能光明正大的走出来,而不是取道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还要被扒层皮。
有人可能会担心,《证券法》修改后,证券的范围扩大,那么刑法第197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打击范围是否扩大,飒姐认为不用担心: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政府有权机关已经豁免,则,刑法风险大幅下降。至于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顽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因为吸收的是“比特币”(法律定性为虚拟商品)而非“资金”,别跟飒姐说,司法解释不是说“实物”也不行吗?拜托,请看好前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给予回报可以是实物,但吸收的必须是“资金”,即:法定货币。
至于欺诈、诈骗,这种古老的犯罪,在什么新型行业都会如雨后春笋,防不胜防,ICO也难逃此劫,只盼望不要因为大量诈骗案件假ICO把真ICO给玩坏了,正如前车之鉴:P2P,您懂的。
综上,ICO本质是众筹的一种方式,给创业项目启动和发展资金,客观看,只要项目真实、可行性高,可以沙盒监管下进行尝试;但应当注意政策和法律风险,防止出现“项目黄了,人跑了,币圈凌乱了”等不好收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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