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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律师学院院长徐建:立法不当或成网贷生死劫

点击: 时间:2019-04-07

徐建院长:立法不当或成网贷企业生死劫1

近日,《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这是深圳金融办开门立法的好举措。由深圳市律协召集六家专委会和广东省律协三家专委会举办研讨会,对这部草案进行研讨,我作为深圳律协荣誉会长是从未见过的,表明了律师界的高度关注,也表明了法律人对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发展的担忧。大家担心,如果立法不当,“备案”很有可能成为网贷企业的生死劫。

前几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网贷企业蓬勃发展,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提出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和网贷行业的蓬勃发展。

后来,由于网贷行业爆发了些风险事件,造成了负面影响,危及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去年开始,对网贷行业进行了全国规模的治理整顿,从全局看,是必要的及时的。但由于网贷是新生事物,其发展规律并未完全显现,监管思路并不清晰。有些部委为了追求监管便利,宁可牺牲互联网金融网贷创新发展。

整顿的模式仍是严打,陈旧的非法吸存罪使得网贷从业者人人涉罪,网贷行业被一小撮人的坑蒙拐骗污名化。一位从业者说,我投入了几千万积蓄,兢兢业业,只因为资金链断裂面临坐牢,我是该自首还是该出逃?这使我无言以对,因为公安介入的四条红线是举报、跑路、群众闹事、资金链断裂,以致出现出借人借举报搞垮平台逃债,被害者投资人不举报反而维护平台的怪现象,引发了许多维稳问题,以及涉及几万几十万人的资产清偿问题,教训深刻。

经过一年的清理整顿,全国网贷企业减少了半数以上,如今已剩三千多家,有人说,按照目前全国的整改方案和北京、深圳的148项问题清单,没有几家网贷企业能真正过关,备案成了生死劫,备上则生,备不上则死,又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不安定因素和系统性风险。这样的“法不治众”,究竟是“众”出了问题,还是“法”出了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看到了网贷行业监管的立法乱象。

一、多头监管、职责不清。

网贷行业整顿首先由银监会同十六部委联合发出《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与发文的既有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又有党内机构中央维稳办、中宣部,还有国务院内设部门网信办、法制办,这样的立法究竟算司法解释还是政府规章,或是党内文件?在《立法法》上找不到相应的位阶,其法律效力难以确定。更重要的是,多龙治水,谁来负责,企业找谁?网贷整顿既然要十七个部委共管,是否要设立第十八个“网贷部”。如我仍在央行条法处工作,我认为只需两个部门发文。央行说,网贷不是金融机构,是金融中介,工商局说,属于我管,变更登记。

二、法无明文、查无可寻。

清理整顿是从2016年4月份开始的,据说是根据网传的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但在国务院和各部委的官网上均查无此文,直到整顿半年之后,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才在官网发布。那么整顿期一年,究竟何为结束之日?最近媒体又爆出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将整顿期延至2018年6月底,但在所有的官网上依然找不到该文件。公开性是法规的第一属性,如真有此规章,为何不在官网上刊登?以致坊间对这次整顿的最后期限是今年8月还是明年6月众说纷纭,让企业如何执行。

三、越权发文、授权违法。

银监会、网信办等四部委办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委办与各省政府均对国务院负责,不存在上下级关系,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只能对派驻各省的银监局发号施令,不应对各省政府发号施令。网信办是内设机构,也不应对省政府设定权利义务。

四部委的文件还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网贷企业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权力来源于国务院对部委规章的授权,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处罚权是不能转授的,转授是无效的。

四、错用“指引”、效力混乱。

查《立法法》和立法性文件,均无“指引”这一法律渊源,据说“指引”源于香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行为指导以及民间社团对会员的“家规”。但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了网贷企业备案的义务及程序,显然,不应该用“指引”,而应该用部门规章,否则会遭到效力的质疑。在该指引中,还规定各地方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引再制定细则,法律依据何在?

五、名为备案、实为审批。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控行政审批,目前已经公布了六批取消行政审批名单,三部委的《指引》,规定已存续的网贷企业应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备案,这种“验收合格”实际上成了变相的备案前置审批。而各地层层加码,最多规定了148项审查,近乎公司上市的审批。

六、工商前置、程序颠倒。

按照《指引》,备案的程序为,网贷企业先去工商局增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经营范围,然后再去备案,这是本末倒置的。工商登记是对世权,一旦登记公示,公众就会相信该网贷企业取得了合法资格,这就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应该备案在先,工商变更在后。

七、设立限额、不合实际。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借贷余额不得超过二十万,企业不得超过一百万,据《答记者问》解释,“二十万的限额是实现《办法》与刑法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确实,非法吸存罪规定了二十万的起刑点,但个人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是犯罪,没有可比性,也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且违反《立法法》关于“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部委的规章不能减损公民、法人的权利”的规定。况且,二十万的限额也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深圳的实际。另外,假设有人借了二十一万不还,法院能判借贷无效吗?

综上,我感觉这场网贷整顿来势很大,但对网贷性质定位不准,监管思路不清,说是中介机构,却又由银监会来管,说是备案,实际上又搞审批。多龙治水,仓促立法,把整顿难题都交给了各地政府,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又是内设协调机构,且无执法权和执法队伍,难以承担对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责任,整顿一拖再拖,全国原定今年8月结束,但各地细则现还停留在征求意见中。

我建议: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网贷企业整顿中的立法乱象予以关注和监督,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规范整顿工作,保障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立法法》的严肃性和权威。

再看深圳金融办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和外地的做法,唯有三项不同。一是在对网贷企业13项红线基础上,又增加了8项(北京6项),不仅更加严苛,范围更加广泛,连办公面积和高管学历都有限制,实无必要。二是规定了银行存管本地化、数据部门本地化、数据存放地点的本地化,这在当前云存储普遍运用,互联网银行已经成熟的时代,这样的规定已经滞后,且涉嫌行政垄断。三是备案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好事,但由于网贷产品和经营模式千变万化,连公安都“难以穿透”,律师盲目涉入容易成为共谋共犯,有律师把网贷业务说成刀尖嗜血,律协也出风险提示,故深圳一万多律师从事网贷业务的仅有十多人。法律意见书要求律师对备案的众多材料逐项确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知深圳律师能否担此重任。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整顿对监管部门是个挑战,互联网金融代表先进生产力,绝不能以方便监管为出发点,以延缓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代价。深圳是互联网金融大市,又是改革开放前沿,应该抓住这次整顿的契机,运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制定《深圳互联网金融促进条例》,采取宽容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的思维,结合深圳的实际和全国的经验教训,闯出一条深圳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新路子,破解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题。使深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休养生息,使外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争相落户。

以我之见:

一、实行真正的备案制,不搞变相的前置审批。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网贷企业只要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应该予以备案,取消对企业整顿的验收,否则“验收”必将成为政府增信,一旦出事,老百姓必然迁怒于政府,监管机关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豁免整顿之前的行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理,对整顿之前的行为不宜追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16年8月24日四部委颁布的《暂行办法》之前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对企业在此之前已签订的合同,都应当允许履行完毕。

三、将十三条红线部分改为黄线。其中,第二项禁止资金池的规定,应排除先有项目再归集资金的行为;第四项禁止在线下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应变为黄线;第十三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属兜底条款,本不应为红线。

四、应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在当前银行存管成本高、入门难的情况下,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型的资金存管,不失为有益的补充,有些有实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信誉远高于银行。

五、放宽借款限额。深圳是全国消费最高投资最旺的城市,不同于边远地区。应该将个人借款限额由二十万提高到五十万元,企业借款限额由一百万提高到三百万元。

以上建议,如蒙政府和监管部门采纳,深圳的互联网金融和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新的春天,深圳金融办也将会为全国的互联网金融改革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实乃国之大幸、民之大幸也!

徐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

2017年7月12日

作者:徐建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校董,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科院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曾任司法部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副总(副厅级),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深圳市第四届律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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