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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集合理财+智能投标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点击: 时间:2018-10-09

一、问题来源

7月17日广东大部分平台收到监管部门要求停止P2P平台债权转让业务,在此之后,据相关媒体报道,有些平台开始热衷于将部分业务转型为“集合理财+智能投标” 的模式,并以此为对策应对政府部门的监管。

究竟什么是“集合理财+智能投标” 的模式?似乎在P2P领域内并无准确定义,但相关词汇在金融行业的其他领域早已出现。

首先,“集合理财”概念可见于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2003年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中,集合理财一般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募集合格投资者的资产,由证券资管公司作为专业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投资的一种理财产品。

其次,再来看看似乎显得虚幻的“智能投标”概念。智能投标或智能投顾是近年来因人工智能和Fintech技术的发展,在金融投资领域兴起的一种新产品,一般来说是指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的结合体,用以代替传统的人工投资顾问承担着投资者和金融产品之间的桥梁作用。该行业内的主流观点认为,构成智能投顾至少要满足四个标准,分别是:通过大数据获得用户个性化的风险偏好及其变化规律;根据用户个性化的风险偏好结合算法模型定制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利用互联网对用户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实时跟踪调整;不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在用户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智能投顾的能够完美运转,必须将具备成熟的人工智能技术保障和对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收益需求做出准确的了解作为前提。

因此,无论是集合理财还是智能投标概念,均非P2P行业首创,而是嫁接金融业内已有概念而已。当然如果嫁接技术过硬,能够给广大投资人好果子吃,那也不啻是件好事。但“集合理财”根据证监会相应规范,对于准入门槛、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牌照、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各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而“智能投顾”技术,根据行业媒体报道,作为国际目前技术领先的Wealthfront公司和Betterment公司,依靠耗费6-7千万美元的融资,目前仅做出智能投顾初期产品。而我们的P2P平台又是依靠什么就胆敢宣传利用“集合理财+智能投标”进行投资?我们来看看这其中的基本运转构架。

二、集合理财+智能投标的基本运转构架

该模式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按如下套路进行操作:

首先由P2P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理财计划,并公布该理财计划的募资总额、预期收益、起止期限以及到期后由平台智能复投等条件,投资人进行认购、投资募集完毕后,再由平台通过系统将投资自动匹配到债权等底层资产中去,每一位债权人可能被匹配到数个甚至数十个不同的债权资产,且债权资产的期限、数额不尽相同,完全根据平台系统进行错配,如果债权期限早于理财计划期限,那么在债权期限到期后,由平台系统再次自动进行复投匹配新债权。

基本产品构架如下图所示:

P2P平台集合理财+智能投标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1

三、法律风险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某些平台根据该流程发布的“集合理财+智能投标”并非是新鲜玩意儿,基本就是归集资金+资金池+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老套路,已经明显触碰了824网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13条红线,至少有下列违规之处:

1、违反824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涉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并极易形成资金池。

824暂行办法已经明确将P2P平台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该模式在没有借款人发布借款标的的情况下,先由平台发布理财计划,并明确预期收益和理财期限,诱使投资人投标从而归集大量资金,如果该平台并未能办理银行存管,那么在该平台处已形成巨额资金池,容易引发资金风险和道德风险。

2、违反824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涉嫌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平台首先归集大量资金,之后再利用所谓智能投资匹配相关债权等底层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匹配的债权等资产无论是金额或期限必然不可能对应,只能由平台进行拆分和错配。

同时,依据824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同一网贷平台上借款资金余额上限分别不能超过20万或100万元,而同期由平台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来的资金总额要远远大于上述限额,从这个角度来说,资金金额的错配也是必然。

3、违反824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七、八项,涉嫌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之所以说这种套路不是啥新鲜玩意,你看,明明824暂行规定早已明确禁止了平台自行发售理财产品或进行准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债权转让。对于此类底层资产不明、无监督、无评级增信的三无理财产品发多了,炸锅只是迟早的事,投资人还是少碰为妙。

4、无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涉嫌公开发行超过200人限制。

无论是券商资管的理财计划或者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再或者是私募基金的投资产品,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监管部门均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而该类P2P平台发售的理财计划对于投资者投来的钱,恐怕是十多万不嫌多,一两万不嫌少,能卖多少就卖多少吧。一个理财计划中投资者有多少,是否超过了200的限制,是否应该进行穿透审查,对于该类平台来说都是奢谈吧。遥想半个月前,监管部门下令禁了P2P与金交所之间的合作,其中有一条罪状就是该合作涉嫌投资人超越200人的上限,但是依我看,如今所谓“集合理财+智能投标”模式的风险远远高于金交所模式,好歹人家金交所还有底层资产审查、资金监管/托管银行、外部增信内部劣后保证等一系列保障的制度呢!

四、结语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此种“集合理财+智能投标”是一种明显违规的理财产品,不是监管在禁止了债权转让之后的转型创新之路,更不值得其他平台去同化效仿。在该产品还没有发行量过大而导致杠杆过高之前悬崖勒马似乎还来得及,毕竟引来监管处罚事小,做大了资金池引发了“非吸”等刑责才是最追悔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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