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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必看:以后做公证,这5点不得不防!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包括“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等。
1、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2、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司法部表示,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这一点对广大P2P平台而言尤为重要,在后文会有提及。
3、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4、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5、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通知》称,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事项,除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外,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全过程记录存档,必要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证员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机构进行会商研究,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通知》强调,各省份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为什么融资合同对企业经营影响巨大?
对于广大P2P平台、互金平台以及大部分企业等非金融机构而言,影响最大的是《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是指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国内通常将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通常指股票和债券融资,间接融资通常指银行贷款。二者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955年。
“直接融资”定义为资金盈余者与短缺者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商,或者在金融市场上由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资金融通活动。
“间接融资”定义为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将闲置的资金提供银行,再由银行贷款给短缺者的资金融通活动。
??——摘选自《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国际比较》,中国证监会官网载
而融资合同就是融资双方设立、变更、终止资金筹集关系的合同。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融资合同几乎贯穿于公司的整个经营流程。
融资合同无法公证,遇到纠纷,如何证明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法大大律师团队认为,根据《通知》的第二条规定,现阶段P2P平台、互金平台以及大部分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将难以通过公证的形式来证明融资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各公证机构在短期内也必定不会再为相关的融资类合同出具相应的公证书。
当公证手段不再奏效,相关平台及机构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平台存证的方式,对融资合同进行技术分析、数据留存,以便证明其真实性及有效性。
例如,相关平台及机构可以通过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对融资类合同进行备份、留存,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出具相应的出证报告来证明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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