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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点击: 时间:2019-04-23

仲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关于这三个条件,法大大法务人员将一一进行详细分解。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此时这个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则可以作为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

(2)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注意,必须为书面形式。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关于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索取,在这里附上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供参考。

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可缺少某些关键性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使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法实现。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当事人实际提交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强制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针对以上第(3)点,是不是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就无效呢?

不然。参考前文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途径的第(3)点,当事人还可以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或确定仲裁委员会。

那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如明明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却不小心写成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是否一概认定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呢?

不然。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受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这项内容体现在仲裁申请书中。仲裁请求一定要具体,比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要具体到赔偿什么损失以及多少金额。事实和理由部分以1500字以下为宜。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仲裁案件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简介,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合同的签订时间,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什么叫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因此,仲裁委员会只能仲裁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涉及到当事人人身关系或行政争议的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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