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更新
- 07-20 履约担保平台爆雷保险公司会兜底吗?
- 07-20 团贷网维权:催收现状与诉求
- 07-20 【鹰眼看网贷】互联网金融路在何方?
- 07-20 参与“金融互助”组织的投资者是否受法律保护?
- 07-20 美国歌手diss姚明的真相是什么?diss姚明的美国歌手叫
- 07-20 最新 | 礼德财富以涉嫌集资诈骗正式立案
- 07-20 互联网金融变革下 如何重新定义P2P?
- 07-20 奔驰维权事件另类视角:汽车经销商金融服务费溯源
- 07-20 微贷网即将上市,但暴力催收问题影响股价
- 07-20 银发族,小心新一波"理财销售战"?
热门文章
- 05-08 利民网黑料少之又少 但董事长曾被列为被执行人
- 06-28 银行员工群发邮件自曝被绿全过程
- 09-14 重视这些典型特征后,网贷投资踩雷的几率将锐减!
- 09-30 2018年都有哪些好的投资机会?
- 10-31 网贷中介教父及其门徒:年入千万却难逃原罪
- 08-02 资本寒冬当道,矿机三巨头IPO之路荆棘满途
- 05-23 平台“截留”回款,是自救还是自杀?
- 02-26 银豆网爱投资事件启示:再看看你投的企业贷
- 10-24 其实,人血馒头有四种吃法
- 05-25 普通家庭千万别买年金险,很亏的!
史上最全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银监会篇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国强在“2017金融街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指出,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但也不能偏离实体经济的需要,必须认识到金融业的外部性、公共性非其他行业可比,因此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都要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2017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表示,凡是搞金融的都要持牌经营,纳入监管,要实现监管全覆盖。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牌照制度需要加强监管,互联网中介机构想要完成合规就必须解决牌照问题,没有任何牌照却仍然提供信贷服务的相关机构,容易增加金融业风险。10月28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纪志宏表示,央行会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所谓“新金融”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以野蛮生长的方式迅速蔓延,这些金融业态没有取得合格的金融许可证,游离于监管之外,无门槛、高风险和对资金管理的漠视是它们的主要特征,这两年跑路事件不断发生就是这种“无照经营”的结果。近年来,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在少数。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对于央行多位官员在近日内相继发声,代表央行对金融领域活动需持牌经营再次发出强监管信号。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核心业务,必须事先获取相应金融牌照。如未获取金融牌照,擅自无照经营金融核心业务,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监管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地方金融办审批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将对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史上最全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证监会篇。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3张,包括但不限于: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笔者将银监会审批的13张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 中资商业银行
1.1法律依据:
1.1.1 《商业银行法》;
1.1.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2注册资本:
1.2.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1.2.2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1.2.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1.3经营范围
1.3.1吸收公众存款;
1.3.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1.3.3办理国内外结算;
1.3.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1.3.5发行金融债券;
1.3.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3.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1.3.8从事同业拆借;
1.3.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3.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3.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3.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3.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4设立条件:
1.4.1有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1.4.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1.4.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1.4.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4.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4.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1.4.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1.4.8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1.4.9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1.4.10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1.4.11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1.4.12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1.5发起人范围:
1.5.1 境内金融机构;
1.5.2境外金融机构;
1.5.3境内非金融机构;
1.5.4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1.6发起人条件:
1.6.1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1.6.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1.6.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1.6.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1.6.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1.6.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1.6.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6.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1.6.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7发起人负面清单:
1.7.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1.7.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1.7.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1.7.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1.7.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1.7.6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1.7.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1.8设立程序:
1.8.1中资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8.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1.8.3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8.4城市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1.8.5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8.6中资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1.8.7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1.8.8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8.9城市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8.10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监会;
1.8.11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8.1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1.8.1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2. 外资银行
2.1法律依据:
2.1.1《商业银行法》;
2.1.2《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1.3《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2注册资本:
2.2.1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2.2.2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3经营范围:
2.3.1吸收公众存款;
2.3.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3.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2.3.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2.3.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2.3.6办理国内外结算;
2.3.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2.3.8代理保险;
2.3.9从事同业拆借;
2.3.10从事银行卡业务;
2.3.11提供保管箱服务;
2.3.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2.3.13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3.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4设立条件:
2.4.1具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2.4.2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4.3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2.4.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4.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4.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2.5发起人范围:
2.5.1境内金融机构;
2.5.2境外金融机构;
2.5.3境内非金融机构;
2.5.4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2.6发起人条件:
2.6.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6.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2.6.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2.6.4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2.6.5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2.6.6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2.6.7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2.6.8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2.6.9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2.6.10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2.6.11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2.6.12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2.6.1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2.6.1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2.6.15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7发起人负面清单:
2.7.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7.2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2.7.3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2.7.4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2.7.5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2.7.6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7.7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2.7.8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8设立程序:
2.8.1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2.8.2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2.8.3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2.8.4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8.5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2.8.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2.8.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监会;
2.8.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8.9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3. 农村商业银行
3.1法律依据:
3.1.1《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3.1.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2注册资本:
3.2.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3.2.2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3.3经营范围:
3.3.1吸收公众存款;
3.3.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3.3办理国内外结算;
3.3.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3.5发行金融债券;
3.3.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3.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3.3.8从事同业拆借;
3.3.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3.3.10从事银行卡业务;
3.3.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3.3.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3.3.13提供保管箱服务;
3.3.14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3.15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4设立条件:
3.4.1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3.4.2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3.4.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3.4.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4.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4.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3.4.7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3.4.8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3.4.9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3.4.10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3.4.11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3.4.12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3.4.13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3.4.1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4.15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3.4.1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5发起人范围:
3.5.1自然人;
3.5.2境内非金融机构;
3.5.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3.5.4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3.5.5境外银行;
3.5.6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3.6发起人条件:
3.6.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6.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6.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6.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3.6.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6.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6.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6.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6.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3.6.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3.6.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7设立程序:
3.7.1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3.7.2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3.7.3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7.4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7.5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3.7.6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7.7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7.8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4.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1法律依据:
4.1.1《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4.1.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2注册资本:
4.2.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4.2.2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4.3经营范围:
4.3.1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
4.3.2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4.3.3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4.3.4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
4.3.5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4.3.6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4.3.7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
4.3.8指导员工教育;
4.3.9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4.3.10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4.3.11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4.3.12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4.3.13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3.14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4.4设立条件:
4.4.1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4.4.2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4.4.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4.4.4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
4.4.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4.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4.4.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4.4.8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4.4.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5发起人范围:
4.5.1自然人;
4.5.2境内非金融机构;
4.5.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4.5.4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4.5.5境外银行;
4.5.6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4.6发起人条件:
4.6.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4.6.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4.6.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6.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4.6.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4.6.6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6.7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6.8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6.9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4.6.1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4.6.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7设立程序
4.7.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4.7.2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4.7.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7.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4.7.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4.7.6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7.7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5. 村镇银行
5.1法律依据:
5.1.1《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5.1.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2注册资本:
5.2.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5.2.2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5.2.3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3经营范围:
5.3.1吸收公众存款;
5.3.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5.3.3办理国内结算;
5.3.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3.5从事同业拆借;
5.3.6从事银行卡业务;
5.3.7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5.3.8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5.3.9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4设立条件:
5.4.1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5.4.2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5.4.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4.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4.5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4.6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5.4.7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5.4.8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5.4.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5发起人范围:
5.5.1自然人;
5.5.2境内非金融机构;
5.5.3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5.5.4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5.5.5境外银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