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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外资银行篇

点击: 时间:2019-06-02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3张,包括但不限于: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将对外资银行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农村商业银行篇。笔者将外资银行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牌照范围

1.1外商独资银行;

1.2中外合资银行;

1.3外国银行分行;

1.4外国银行代表处。

2法律依据

2.1《商业银行法》;

2.2《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3《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注册资本

3.1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

3.2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经营范围

4.1吸收公众存款;

4.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4.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4.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4.6办理国内外结算;

4.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4.8代理保险;

4.9从事同业拆借;

4.10从事银行卡业务;

4.11提供保管箱服务;

4.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4.13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设立条件

5.1具有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5.2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3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5.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6股东范围

6.1 境内金融机构;

6.2境外金融机构;

6.3境内非金融机构;

6.4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7一般股东条件

7.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7.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7.4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7.5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7.6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7.7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7.8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7.9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7.10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7.11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7.12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7.1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7.1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7.15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外商独资银行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条件

8.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8.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8.4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8.5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8.6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8.7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8.8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8.9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8.10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8.11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8.12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8.1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8.1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8.15为商业银行;

8.16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8.17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8.18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中外合资银行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条件

9.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2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9.3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9.4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9.5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9.6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9.7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9.8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9.9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9.10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9.11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9.12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9.1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9.1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9.15为商业银行;

9.16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9.17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9.18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不得作为发起人情形

10.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10.2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10.3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10.4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10.5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10.6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10.7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10.8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1设立程序

11.1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1.2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11.3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11.4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1.5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11.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11.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报银监会;

11.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9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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