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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金融租赁公司篇

点击: 时间:2019-04-28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稳健发展,方便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申请金融牌照,笔者依据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对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总计14张,包括但不限于: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笔者在本文中将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进行解读,请广大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继续关注下一篇:银监会金融牌照申请指引之汽车金融公司篇。笔者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牌照申请要点解读如下:

1法律依据

1.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1.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注册资本

2.1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2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经营范围

3.1融资租赁业务;

3.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3.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3.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3.6同业拆借;

3.7向金融机构借款;

3.8境外借款;

3.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3.10经济咨询;

3.11发行债券;

3.1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13资产证券化;

3.1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3.1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设立条件

4.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4.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4.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4.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4.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4.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4.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发起人范围

5.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5.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

5.4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6境内外商业银行发起人条件

6.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6.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6.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6.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5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6.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7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6.8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6.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境内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发起人条件

7.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7.2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7.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7.5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7.6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7.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10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8.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8.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8.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8.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5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6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7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发起人条件

9.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9.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9.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9.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9.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9.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9.7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发起人条件

10.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10.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10.3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10.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10.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7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10.8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0.9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1设立程序

11.1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1.2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11.3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1.4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11.5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11.6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11.7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8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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