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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P2P备案细则公然要求平台刚性兑付?
这接近年底了,监管政策和行动频频发力,搞的投资人和平台风声鹤唳、人心浮动,对于行业前景忧虑重重。这不媒体就爆出了一份名为《福建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粗看之下也没什么新鲜的内容,但部门规定还是值得商榷。
网上媒体和投资人关注的焦点在于,福建省继深圳和上海之后明确提出银行存管属地化的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的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分支机构;
与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初步安排,对已与外省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待协议自然到期后,重新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实际上,P2P监管细则并未明确提出存管属地化的要求,只是在具体监管实践过程中,地方监管当局出于方便监控辖区平台、获取数据资料以致及时处置风险事件的考虑,要求网贷平台与本地银行或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外地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在网贷机构重镇的沪深两地明文要求后,其他地区似乎也越来越倾向于存管银行属地化。笔者所在的河南省虽然至今监管方面的公开文件寥寥,但是金融办的口头说法还是建议本省的网贷机构选择本地银行,即便没有强制要求,省内的网贷平台也在做回归本地银行的准备。
目前开展银行存管的商业银行已经有50多家,但是实际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存管系统并没有多少,有些资质和能力有问题的商业银行也想浑水摸鱼这就不得不警惕了。监管部门应该对开展银行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提高准入门槛,开展存管系统合规和安全测试,符合要求的纳入存管白名单,白名单之外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存管业务。貌似有部分地区已经在这么做了,政策可能不久会下来。
在福建省网贷机构备案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承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要提供资金救助,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的时候,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
这就让人很纳闷了,P2P机构经营出现困难是否指流动性兑付危机等风险事件?这里所说的资金救助是什么性质的资金救助,救助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在P2P机构退出清算时提供合理范围的资金援助,这里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援助对象如何界定?希望福建金融办给出进一步细化的阐释。我们看到,在P2P监管细则中关于P2P清算时是这么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P2P监管细则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乍一看,福建省金融办的本意是很好的,可以在平台出现问题时为投资用户提供一定救助,保障投资人一定的权益。而实际平台出问题的很多案例中,这些救助措施杯水车薪。另一方面,福建省备案细则中的这些规定实际上起到了刚性兑付的作用,有误导投资人的效果。这与P2P监管细则对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精神是违背的,也与金融当局意图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精神。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这份资管新规中,特别强调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提出了资管行业中刚性兑付的内容、分类处罚和举报。这在资管行业已经出台明文打破刚兑的规定、金融业震动的背景下,福建金融办出台此类规定不知是否领会到监管机构的用心。
之前,行业内关于风险保障金等保障措施是否合规已经讨论了很多,显然不符合信息中介定位,很多地方也已经禁止了此类措施,一些平台也撤下相关宣传或者更改名称来应对监管。福建金融办的上述规定还不甚清晰,但如果是倾向一定承兑刚兑,那么不知道福建金融办如何理解网贷行业,如何看待监管取向。
好在这份登记备案细则只是征求意见稿,尚未以正式执行文件下发,业内专家和监管机构还可继续商榷。相对机构,投资人本来就是弱势一方,社会在维护投资人合法利益的时候推出救济措施本无可厚非,但是切不可用短期利益来牺牲行业长远利益,助长行业风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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