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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行VIP就是我行VIP",这样说有毛病么.....
曾经有个新闻,某行在门面口立了一块牌子:他行VIP就是我行VIP,请出示任意银行VIP卡即可进入贵宾室办业务,被人拍了照片放在网上。最近的朋友圈中该新闻又再度“热”了起来,其他银行的老友们纷纷在留言,有人叹息银行业务难做,有人指出这就是不正当竞争,那么,到底这样的宣传有木有问题,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1、正值新旧法律衔接期,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尺度不一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不足一个月,本月还是继续执行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实,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于1993年12月,当时的历史背景是,有些共有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加上,一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竞争者,我还记得当年的《东方时空》还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了真实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世事变迁,随着民智已开,执法者智慧的提升等因素,以前担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减少,代之以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次修订,我们能看到对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致科学的规制,是新法的亮点之一。
2、旧有案例,可能产生误导
在聆听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者的闭门交流时,在场有一位朋友提到一个案例,某商场在门口竖起一块牌子,凡是对面B商场的会员,我们给予更低折扣。乍看起来,与今天我们要聊得这家银行的行为类似,实则不然。
这家银行的宣传语,很聪明地没有提到其他任何银行的名称、商号和简称,这样一来,就没有贬损、排挤其他竞争者的意思,更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详见旧法第十四条);同时,没有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详见旧法第九条)。所以,法律层面上,现在没有案例和具体条文认定此类行为违法。
有人甚至认为,这属于认同行业标准的良性事件,即某一单位采用欧盟标准、日本标准进行生产,对外公布,只要企业真实按照如上标准执行,于民无害。
3、如果全世界银行的VIP都能通用....
原谅作者的视角又要刁钻起来,如果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银行的VIP都能通用,对于属于VIP群体内的成员而言,当然是福利,乘飞机可以走VIP通道,坐高铁也有休息室,甚至到海外旅游都能享受升舱待遇,飞到目的地,当地很难约的餐厅也正在等待你光顾,真心美好的体验。
但是,这个世界,除了“睡不着觉的富人”,还有大部分的普通人,我们要不要顾及他们的感受,为大多数人服务?还记得那年在某火车站等车,就是因为没有某银行的白金卡,没能进入贵宾厅休息,抱着孩子在硬板凳上等了很久。这样的差别待遇,也许对于不公平的感知太强烈了。
说回法律,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部分就突出了对于“消费者”这一重要市场参与力量的尊重和保护,虽然消费者散落在世界各地,看起来微不足道,但是,集体的力量是不容小觑的。如果谁胆敢侵犯消费者的权利,让消费者不爽,那么,水能载舟的下半句就会一语成谶。
根据新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的,法律赋予了大家权利,行使或者不行使,他就在那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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