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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新规划定28条监管红线别触碰!

点击: 时间:2019-02-03

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后,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现金贷终于迎来行业整肃。《通知》包含6大项26条细则,6大项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通知》为现金贷划定了28条监管红线,28条监管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原则9条、网络小额贷款7条、银行业金融机构5条、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7条。笔者将《通知》要点解读如下:

1业务特征

1.1无场景依托;

1.2无指定用途;

1.3无客户群体限定;

1.4无抵押。

2法律依据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2《商业银行法》;

2.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5《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6《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7《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3业务开展原则正面清单

3.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3.2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3.3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

3.4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

3.5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3.6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3.7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

3.8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3.9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3.10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3.11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

3.12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

3.13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4业务开展原则负面清单

4.1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4.2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4.3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4.4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4.5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6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4.7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4.8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4.9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5网络小额贷款负面清单

5.1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5.2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5.3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5.4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5.5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5.6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5.7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地现行比例规定。

6银行业金融机构负面清单

6.1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6.2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6.3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6.4“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6.5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7 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负面清单

7.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7.2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7.3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7.4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7.5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7.6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7.7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8违法违规机构分类处置措施

8.1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

8.2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3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8.4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8.5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8.6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8.7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8.8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8.9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8.10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公开活动上谈及现金贷时再度强调,现金贷业务中普遍存在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近期下发的两个通知,旨在清理整顿现金贷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当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的督导工作,保证政策的落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同时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包括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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