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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贷款不还 会计该不该负连带责任?

点击: 时间:2019-07-02

  

现代社会竞争加剧,找工作压力大成为年轻人的普遍共识。去一个好单位,未来可能前程似锦、风光无限,而如果当初没有挑好东家,惹上官司也有可能不自知。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文就是这么悲摧,由于缺乏基础法律常识,差点背上10万元的债务,成为单位的替罪羊。

  案例回顾

  小文刚毕业去了一家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具体从事会计一职。2014年7月,小文所在的单位向一家商贸公司借款10万元,作为购买公司公务汽车的费用。借款当时,由小文出面向商贸公司出具了借条。一年到期后,小文所在的单位并没有还款,商贸公司将小文及其所在的单位告上了法庭,催要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调查发现,商贸公司拿出的借条虽为小文出具,但在2014年7月,小文将这笔10万元的款项作为自筹资金转入了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心,次月,在商贸公司与小文所在单位共同召开的会议之上,明确了小文向商贸公司借贷的10万元是用于购置单位的公务用车的主题。最后法院判定小文的借款属于职务行为,不负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1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其所在单位偿还。

  小融点评

  一般而言,单位与外界发生借贷行为时,应该由公司法人出面签署借贷条约,最后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案例中,小文作为单位的一名员工,出面替单位写下借条,本身就不合规,好的应对策略应该是:在领导提出无理要求时断然拒绝,这样才不会埋下隐患。

  在此,【融城网】的小编也提醒广大毕业的大学生,社会上有一些不法分子和无良单位抓住大学生涉世未深、不敢顶撞上级的这个特点,对其提出无理要求,碰到这样的情况,要巧妙的回绝,切不能由于一时懦弱,不明不白地做了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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