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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钱宝网张小雷事件看,自首到底能免多少罪?

点击: 时间:2019-05-14

自首,您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1

钱某网的事件,这几天一直在发酵,也有朋友前来咨询,处于谦抑我们并未谈太多。今天我们不谈江苏这个案子,单纯针对“自首”这一法律概念,给大家做一点基本常识的普及工作,鉴别什么时机适合自首,什么时机适合筹款等,仅供参考。

1、自首是什么?向谁自首...

所谓自首是指: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飒姐出身就是做金融刑法案件的,这些年积攒了不少案例,有时候客户一进律师楼,见到我们第一句话就是:我来自首!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一边把他扶起来,一边说咱这里不是公检法机关,自首的山头没来对啊。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供自首的对象有: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如果发现风声鹤唳,极有可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局子),那么,紧急情况下,可以向110打电话进行自首,由于110接警有相应记录,可以为当事人曾经自首做有力证明,也有利于后续律师辩护,请诸位刑事风险高危人群牢记这个小技巧。

2、自首可减多少刑?

答案是明确的,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是有明确量刑幅度的。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可减少基准刑期30%-50%。这是大家偏爱自首的原因,可以“减刑”,但是已经被发觉,且已经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按照自首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坦白”处理。

自首,您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2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45%;(因此,投资人去经侦报案成功后,涉案人员就应该掂量是否进行自首以博得减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通常,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很全面,要想突破其信息面,很难)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5%;(请脑补各大地铁站查身份证)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请脑补“大义灭亲”)

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兜底条款)

犯罪较轻,且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上。(给轻刑犯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3、自首不是万能的

自首并不是适用于任何场合,自首也不是万能的。

其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劝人家自首是一种危险的行为。

根据飒姐经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案件多集中在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名的突出特点就是要先突破行政法规的界限,从违法走向犯罪。

因此,要想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单纯“就刑事论刑事”,必须了解金融知识和原理,放下有色眼镜和“厌恶金融”的文化糟粕,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犯罪”,不能动辄就用刑法的“大刀片”在市场上挥舞,这样会影响营商环境,影响咱们在外国友人眼中的形象。

保持刑法谦抑性,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真区分,不放纵坏人,不冤枉好人。

曾几何时,有些同行经常把“去自首”挂在嘴边,稍有新鲜事物没玩好,就吼着“这是非法经营啊”。咱们还是要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观察斟酌证据情况,自首与否也是当事人自己的决定。

自首,您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3

综上,就事论事谈自首,咱们互金从业人员必须得了解法律,尤其是刑法。

今天一个案件出来,又有人来黑P2P,其实真正的网络借贷根本不是钱某网的样子,不能把什么盆子都扣在网络借贷身上。好了,自首是犯罪分子的自首,普通民众没有自首这一说,当做法律常识了解即可。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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