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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键词:备案!备案!备案!
是否能够顺利备案,以及如何才能通过备案,是平台运营人员和我们投资人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八戒接下来会持续跟进的话题。
现阶段,大多数地区的备案验收细则还不明朗,八戒只能结合现阶段已经出台的57号文以及广州的现场检查监督细则意见稿和上海的备案验收指引,对投资人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一次梳理。虽然各地的验收细则可能会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先来看看57号文指出的5个可能无法拿到备案登记的情形,如果平台中了其中一点甚至几点,那么拿到备案的压力肯定不小。
第一是关于平台的设立时间,2016年8月24号之后新设立的平台,原则上是没法在这一批中备案的。
第二是关于整治资格,如果没有被纳入这次网贷专项整治对象,那就没法备案;
第三是关于单一借款上限,不仅包括现阶段还开展大额业务的平台,还包括那些曾经开展过大额业务,整改通知下发后也进行了合规整改,但是相应存量业务还没有化解完的平台;
第四是关于开展过首付贷、校园贷和现金贷三种业务的平台,如果在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仍然违规发放这三种业务,不给备案;
第五是关于资金存管,57号文没有特别要求存管属地化,只是提出平台应当和整治小组开展过资金存管测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但是具体的“白名单”目前还没有公布。不过大概率可以确定的是,存管银行为股份制银行的应该问题不大,城商行、农商行甚至村镇银行还有待观望。
图片来源于57号文
当然,除了平台是否通过验收备案,我们也同样关心此次的验收工作会不会对我们投资产生什么影响。
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以后大家想投活期肯定是很难了。现阶段大多数平台的活期主要是依靠债转实现的,但是活期产品也很容易出现资金池、期限错配等合规问题,而且57号文中虽然对出借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债转视为合规,但是特别强调“低频次”,这也反应出平台想要再提供活期产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其次,在上海的验收指引中,也明确指出“不可以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并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也基本上给活期判了“死刑”。但是现在很多平台都有一些有锁定期的产品,锁定期结束后用户就可以随时提取,这一类的产品是否合规目前尚不明确。
还有就是所谓的净值标,也就是出借人用所持有的债权进行质押的借款业务,上海的验收指引对这类业务给出否定意见。虽然这也是为投资人解决流动性问题的一种方法,但是很多平台净值标的占比非常大,一旦原始的债权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目前有的平台还存在一些类似的业务,他们不用出借人用债权进行质押,只要在平台上还有投资,就可以发布借款,这类业务是否也属于所谓“净值标”尚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没有质押处理,一旦发布借款的出借人无法及时偿还借款,平台是否有资格处理他在平台上的投资资金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还有我们关心的新手标,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手标期限短,收益高,是我们接触一个平台最好的入门产品。但是也是因为它的这些特征,意味着其可能无法与真实的借款期限一一对应,只能通过债转等方式实现。甚至有的平台的新手标只是为了获客,甚至没有真实的借款项目与其对应,平台自己补贴。广州检查监督细则中显示,要检查的范围包括“是否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对我们投资还有影响的就是还有一些定期项目,可能也面临着合规风险。比如我们常见的有的平台喜欢以月、季、半年、年等来定义产品,但是其与对接的借款资产期限并非一致,甚至有的是通过债权打包的方式来实现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在上海的验收细则中对这类定期项目也给出否定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指出如果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表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书面确认的除外。
其余的部分跟之前下发的监管细则出入不大,但也有一些值得指出的点,比如上海检验细则明确股份不能代持,工商登记的股东要与实际出资人一致,这一点对我们投资人来说,是利好的,之前查询平台运营主体的股权结构,扒开“迷雾”也很难见到真相,很多平台推个职业经理人在前面,实际的控制人是谁根本看不到;再比如很多平台为了规避监管,陆续剥离了P2P业务,但57号文指出“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要一并验收。
好啦,今天就先说这么多。后续八戒会对验收过程进行持续关注,也欢迎各位朋友在留言区留下你对备案及备案验内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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