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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自动投标到底是否合规?

点击: 时间:2019-03-14

近日,某网贷平台宣称进行投资策略升级,同时宣布对其明星产品进行同步升级,升级后的产品旗下包含四款子产品。据该平台官网介绍,出借人选择投资该产品后,系统会根据出借人的投资金额自动匹配相应数量的借款项目,匹配的借款项目数量在55-400个范围之间不等,以实现一定的分散度;出借人投资产品后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出借人不得要求退出投资,锁定期后出借人可通过发起债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

该产品模式流程为在产品锁定期由系统自动匹配散标或债权转让标,锁定期过后,由投资人手动发起债权转让申请退出或继续持有借款项目直至该借款项目自然到期实现退出。由此可见,该产品模式属于集合标模式的一种,即平台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打包发售,投资人授予平台决策权,由平台通过系统为用户自动完成投标和债权转让。简而言之,此种集合标模式实质上为一种“自动投标”的工具,即由系统根据出借人的事先授权自动为出借人匹配债权。

“自动投标”模式为目前多数头部网贷平台主流采取的模式,该模式以其方便用户投标、减少资金站岗时间、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兼顾资金流动性等优势得到诸多网贷平台和投资人的追捧和青睐,而“自动投标”模式下可能存在的资金池、期限错配等问题亦让其存在诸多诟病。

本文以该平台旗下的这款产品为例,结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以及《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等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该产品模式的合规性进行简要分析。

一、债权转让

57号文规定,“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指引表》指出,“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借款产品,不被认定为“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可见监管规定目前承认满足《指引表》前述要求的“平台自身撮合形成的债权在投资人间进行转让”产品模式为合规的。这也是目前监管背景下债权转让在网贷领域唯一合规的模式。

根据该平台官网介绍,“就出借人持有的借款项目,借款项目投资完成之日起30天(锁定期)内,不可发起债权转让以退出投资,第31天起可通过债权转让退出全部或部分投资”。在该产品项下,借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包含3个月、6个月、12个月,还款期数相应包括3期、6期、12期。出借人选择投资该产品时,即由平台系统通过技术对投资金额进行分散投资,将投资金融分散至多个借款项目。在该种操作模式下,一笔投资将对应多个借款项目,且这些借款项目的借款期限不尽相同;再加之锁定期过后,出借人可随时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从而导致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实质上造成了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有存在期限错配的嫌疑。

该产品为典型的“投资人间债权转让”的产品,如满足《指引表》的相关要求,可被认定为合规的。当然,虽然满足《指引表》相关要求的“投资人间债权转让的产品”不被认定为存在期限错配的合规性问题,但实质上依然涉及借款期限及投资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

同时,《指引表》第40条指出,“平台自身撮合交易产生债权的逐笔转让”认定为不违反现行的网贷监管规定,该产品进行债权转让时为批量的债权转让,是否合规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二、自动投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为网贷平台开展“自动投标”类业务留有余地。《指引表》亦指出,网贷平台可以开展“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的‘自动投标’业务”。

出借人在投资该产品之前,该平台披露了全部拟投资的借款项目,出借人投资且系统成功匹配借款项目后,可登陆账户查看投资的具体借款项目信息,包括出借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借款要素信息,也可查看电子版的借款协议。

“自动投标”的资金对接的项目一般为借款项目组合,也可称之为“资产池”,由系统为出借人选择资产池中的借款项目。由于出借人在使用自动投标服务时,无法自行选择具体的借款项目,这无疑加剧了借贷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了网贷平台的透明性。

“自动投标”业务在借贷撮合的法律关系上附加了一层委托关系,即出借人委托平台将资金进行出借。目前上海地区网贷监管规定并未禁止网贷平台开展“自动投标”类业务,在事先取得出借人的明确授权则认为是相对合规的。结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笔者认为授权的内容可能需要包含出借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三、合格出借人管理

根据《指引表》第三部分“未履行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保护义务”相关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网贷平台应“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网贷平台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出借人分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出借标的限制”)。

据平台官网披露的信息,该产品采用分散投资的原则,出借人的每笔投资分散投资至55-400个借款项目中,这些借款项目风险等级不一,既存在风险高的借款项目,又存在风险相对较低的借款项目。虽平台要求出借人投资之前进行风险测评,但在这种借款项目组合的产品投资模式下,存在单个借款人可能同时既投资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借款项目,又投资了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借款项目。该种投资模式与“合格出借人”的监管理念存在冲突,可能存在未充分履行“出借人保护义务”的合规风险。

四、借款利息的预先放弃

据平台官网披露的信息,若在付息前出借人已成功转让债权,则相关利息将由债权受让方获得。此种模式存在借款人预先放弃借款利息的情况。举例子来说,出借人投资的某单个项目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分十二期期偿还,出借人在第190天的成功转让该借款债权,第七期的借款利息由于尚未派息则由债权受让人享有,也即出借人从第181天至190天期间实际应享有的利息让渡给了债权受让人。

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上讲,债权转受让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理应充分尊重债权转受让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出借人(债权转让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选择让渡权益给他人。但是,基于平台上的协议多为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平台有义务就“权利预先放弃”相关条款充分提示出借人或向出借人事先说明。

网贷行业在经历野蛮生长、监管洗礼、整改阵痛后,即将进入备案的冲刺期。越来越高的获客成本,促使各大平台都在寻找并尝试新的产品模式,以提高撮合效率,优化客户体验。加强监管有利于加快行业市场出清、规范行业合规发展,行业创新也能实现行业的优胜劣汰。面对强监管及备案压力,如何协调合规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成为网贷平台面临的一大难题,能确定的是,新模式的探索都要围绕网贷产品直接借贷的法律关系,网贷平台不能突破现行监管规定,违规开展业务。

合规是网贷行业发展的基石,创新是网贷行业发展的动力。不断创新的产品模式、层层推进的监管正在为网贷行业的未来增添更多的变数和可能性。但无论如何,拥抱监管、合规先行应是网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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