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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六)

点击: 时间:2019-01-04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期限拆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六)1


禁止性规定

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即业界所称之“期限拆分”,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2.向出借人提供各类活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

3.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相匹配的,或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有一定时间后可以转让的产品,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4.其他有关问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六)2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期限拆分”可理解如下:

第一,“长拆短”和“短凑长”模式均被明确禁止。


在网贷实践中,“长拆短”问题在“超级放贷人”或“类金融机构债转及回购”模式中较为常见,该等模式除了面临期限拆分/错配问题外,往往还被纳入“违规债权转让”范畴,详见后文相关内容。

第二,平台提供活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随时可提取。


该条主要指向活期产品监管,监管实践倾向于认为“一切活期产品均构成期限拆分”。在以直接借贷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网贷业务实践中,为实现活期效果,从业机构的可能措施包括:(1)底层资产池配置货币基金以应对赎回兑付;(2)借款人根据当日资金“退出”规模在次日进行兑付(兑付手段包括自有资金还款或保证金兑付,以及借款人关联方受让债权);(3)平台关联方“债权受让+再转让”安排;(4)平台开设“投资人间债转”功能,实现借贷债权在投资人间的流转。前述四种措施中,第(1)种涉嫌“自行发售理财产品”问题,第(2)种将“兑付”压力集中于借款人,易引发挤兑问题且且实践中借款人难以接受,第(3)种可能涉嫌“平台变相担保”,因此,仅有第(4)种所采取的“平台交易产生债权的转让”方式目前仍然可取。此外“活期产品”必然涉及“自动投标(资产补足)”问题,当底层资产中的部分借款/债权到期兑付后,平台往往会为出借人再行配置其他资产(包括其他投资人转让债权和新的借款债权)以延续“活期产品”的存续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监管实践倾向于要求针对每笔债权转让或借款债权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借款合同》,不得以“债权清单”代替协议/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开展投资理财活动,而该等协议/合同的签署,本身也为第三方电子存证业务所要求。

第三,定期产品需满足一定条件

具体为:(1)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需要与出借人投资期限保持一致或;(2)通过持有一定时间后允许对外转让债权以退出的“定期产品”,需要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六)3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两个要点:

第一,所有的“活期产品”=均不再使用“活期”、 “灵活”、 “随时退出、“理财”等字样,对于“活期产品”的业务模式需要在网站、APP中显著描述,“活期”效果仅可通过“投资人间债转”方式实现,针对债转产品需要在产品名称中显著标识并提示,需要为投资人设定一定期限的“产品持有期”,充分告知可能债权转让不成功的风险并由投资人确认知悉,且每次债转均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等整改措施,“活期产品”实质上变为了“定期产品”,只是“锁定期”较之于通常的定期产品更短。

第二,对于定期产品,项目借款期限应当与告知出借人的出借期限一致,否则构成期限拆分且属于“违规发售理财产品”,对定期产品的整改措施是,取消产品名称、相关合同中可能使出借人产生“定期投资”的误导性表述,为实现“定期”效果,可以作“投资人间债转”安排,并在相关产品及借款协议中注明“出借届满一定期限后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要进行流动性风险提示,要有出借人的书面确认书。同时“投资人间债转”要保持在低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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