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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对互金行业的影响有哪些?
随着民间金融大繁荣,民间借贷出现坏账后,小贷公司、网贷平台等陆续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或低价转让给专业催收公司。
飒姐一位练柔道的朋友就曾提出最近找工作,催收是用人大户。也有催收公司老板担心,最近刑事政策紧迫,是否会被误伤?
1.法律渊源来自刑法第294条
首先,我们来看刑法罪名是怎么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犯罪;其他参加的,亦构成犯罪。
其实,“黑社会组织”是有四个明确特征的: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体案例中,多以公司、社团形式出现)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常,黑社会组织有“保护伞”,这也是我国刑法要打击的对象)
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也就可以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
除此之外,刑法第294条还规定了其他两个罪名: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对于“以权养黑”的行为专门进行规制,确定特有的罪名与法定刑予以处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重视以及坚决打击“权”“黑”勾结的态度。
2.具体认定黑社会组织的评价标准
根据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具体认定时,还要注意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这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请注意,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与一盘散沙相比,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当然,在现实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一定就是赌博、贩毒等行为,也有开办企业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只要其中一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即构成犯罪。
同时,从行为上讲,除却暴力、威胁之外,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当然,要符合“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行业”不一定是黄赌毒,也可以是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市场环节,当然,对于暴力催收等,要特别注意此罪名风险。
3.“保护伞”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旦实行行为模式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考虑犯罪量的情节就成立犯罪。也就是说,在“保护伞”入罪方面,只要有包庇、纵容的行为,即成立犯罪。
但是在量刑上,情节是否严重,决定了刑罚的轻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自查自纠,互金行业要意识到目前正处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要以身试法,同时,提醒企业主不要把所谓的“义气”用在称霸一方,危害社会上,还是要坚守法律底线。
文明催收,真的要文明,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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