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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一)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高风险借款用途”。
禁止性规定
高风险借款用途:“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问题主要指向《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款,即业界所称之“高风险借款用途”,具体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2.涉及房地产配资等加大购房杠杆的借贷业务
3.开展校园网络借贷服务
4.其他有关问题
针对上述待整改情形,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除兜底的“其他有关问题”外,“高风险借款用途”可理解为网贷借款用途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1)股票配资;(2)场外配资;(3)期货合约;(4)结构化产品;(5)其他高风险衍生品;(6)涉房地产配资,可能包括“首付贷”、“赎楼贷”等;(7)校园贷。
结合以上几点,建议从业机构三个要点:
第一,制定《借款人尽职评估制度》,在借款人尽职评估环节重点关注借款用途。
第二,在与借款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中增加借款人陈述与保证条款,承诺其所借资金不得用于前述所列用途。
第三,鉴于国内针对校园贷的“严监管”态度,应当按照新的要求,及时下线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业务规模,逐步压缩存量,制定退出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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