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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备案冲刺再遇监管重锤,放弃or坚守?

点击: 时间:2018-09-11

网贷备案冲刺再遇监管重锤,是放弃还是坚守?1

互联网资管迎来强监管,凡是不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被彻底“踢出”资管圈。法大大电子合同认为,在网贷备案冲刺阶段,这一措施对从事资管业务的网贷平台而言,无疑又是一大重击,尤其是在离6月30日网贷整改大限不足3个月之时。那么网贷平台该如何选择,是坚守还是放弃?

半路杀出的“29号文”

正值2000多家网贷平台挤破头皮赶考之际,一份剑指互联网平台开展资管业务的监管文件公布,为6月的平台备案再添惊险。

4月3日,有消息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29号文),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治和验收。这意味着,未经授权许可,没有代销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被严查。

近来,多家网贷平台为迎接整改验收而动作频频——“调整定期产品”、“处置大额标的”、“下架集合标”,各项业务在没有增量的情况下,存量业务规模也是急剧收缩。如今,再加上一项“清零资管业务”,众多网贷平台的备案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互联网资管整顿加码

“29号文”主要明确了五大点:

其一,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

其二,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其三,明确未经许可的“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其四,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其中,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其五,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6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未持证机构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仍然较多,要在2018年6月底前对未持证机构存量业务清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这次文件也提供了一定缓冲的可能。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却又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这种情况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却又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二是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每层嵌套时都有可能加杠杆,以至于整个链条叠加后杠杆水平极高,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虚增,资金体内循环,融资成本提高;同时“通道”机构尽职调查能力不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很多非标类金融资产都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且不能对外公开宣传,这些限制性规定导致金融资产的线上交易存在合规性问题。另外,就是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资管机构从事以资金为标的的金融资产管理。也正是由于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结构的复杂,目前要实现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的监管,一方面,要从根源上解决金融风险的监管问题,特别是“一行两会”的金融风险监管职责,这亟需跨部门形成合力,统合治理,才能实现“金融安全”,风险治理取得成效。在监管措施上,应当采用监管科技(Regtech)理念,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切实落实风控措施;另一方面,互联网理财平台也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针对互联网理财中各项风险点,利用科技手段将风险控制措施前瞻性落实。

网贷平台备案难度加大

尽管“29号文”并非专门针对网贷平台而来,但涉及到的部分已令不少网贷平台如坐针毡。

“29号文”对网贷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开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29号文”还要求,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具体的验收工作方面,各省整治办应成立由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验收专班,制定验收方案并展开验收。验收阶段工作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

“29号文”同时指出,验收将分类处置。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于未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已降为零且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对于存量未清零的机构,定性其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

由于发生在网贷合规验收和备案登记的前夕,法大大电子合同和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29号文”的落地,预计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再掀大浪淘沙式洗牌,未持牌机构或将被迫转型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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