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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解读(十七)

点击: 时间:2019-04-17

自《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168条出台以来,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不能够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就针对这168条来逐项解读,此次我们继续来解读“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借款余额”。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1

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借款余额:“对于借款余额问题,监管机构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备案登记前限期整改。该要求与《824网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一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2

针对该点,建议从业机构全面排查、梳理超额借款标的并进行信息汇总,列明超额借款标的借款余额低于20/100 万的“时间临界”,并不再新增超额借款标的。

附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合规整改及备案指引逐项解读(十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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