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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融财富4000万“催收涵”到底能不能兑现

点击: 时间:2018-10-10

近期,信融财富发布关于敦促步森股份履行4000万元担保代偿义务的公告,步森担保的4000万元借款项目其借款企业未及时还款,步森股份在此项目中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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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步森董事长赵春霞在其控股的爱投资平台论坛中发表了简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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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步森也发布了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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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件简单梳理一下:信融财富出借一笔4000万元给到步森股份做担保的借款公司,到期借款公司无力偿还,信融财富直接找到担保公司步森股份,可能沟通不畅,最终选择公布公告,并且点名董事长赵春霞(也是爱投资董事长),信融财富认为有担保合同,并且公司签字盖章,受法律保护。步森股份认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并且内部找不到相关文件,不承认并且发布澄清公告。所以才会出现目前状况。

下面是从互联网上整理了一些类似案件的方律依据: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效力问题的处理思路中指出“我们认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属于公司对内的程序性规定,其并未规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公司、小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损的,可以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院民二庭厅长宋晓明在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效力性问题的阐述中明确“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

从真实案例中发现,大部法律法规认为公司股东决议是内部规章制度,是不影响第三方法律保护的,特殊情况法院会特殊处理。

由此可见法律对这一块没有非常明确统一的规定,可能涉及到不同利益,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这次步森股份担保的4000万本身是一个涉及人员广,从信融财富公布的人均投资几万元来看,至少涉及几千人。国家相关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平台,真的走到法律维权那一步,基本上算是这几千用户跟步森股份所进行的法律官司。此次事件应该不是偶然,行业估计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存在,投资者是无辜的,只是希望能够顺利拿回所以自己的那份钱,希望这次事件可以得到圆满解决,投资人的资金可以得到更多保障。

目前因为整个经济环境原因,每天都有不同的平台出现问题,这个时候行业更应该互相理解,团结一致,度过难关。信融财富才跟爱投资都是行业比较知名的平台,有担当才能走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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