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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管指引定位,头部平台应向信息中介转化

点击: 时间:2018-07-30

关于网贷属于信息中介服务的官方定位,最早见于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必须定位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随后,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要求。

对于信息中介的定位,笔者认为,这是基于网贷平台技术特点而形成的判断。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且实施牌照管理。信息中介定位形成后,网贷平台有了更多的集聚其他第三方的功能,这一点也促使它能够拓展自己服务的空间,并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有所区别,而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也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司其职,控制风险。

同时,坚守信息中介的定位是每一个网贷平台发展的初始点,网贷机构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平台,是信息服务机构,只有将网贷机构定位于信息中介,才能为个人投资者、中小微企业直接借贷提供安全的居间服务。

落实监管指引定位,头部平台应向信息中介转化1


信息中介不等于信用中介

所谓信用中介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由银行保管买卖双方资金和相关文件,根据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按照银行的协议约定和买卖双方的协议授权、指令等向买卖双方转移资金、相关文件,银行以中立的信用中介地位促成交易的安全完成。

关于信息中介的定位,《指导意见》是这么说的:“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就意味着平台不再负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职责,向“保本保息、100%本金保障”这样的宣传口号将被禁用。

目前整个行业征信体系不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承诺兜底,很可能面临用户流失尴尬境地,反之,则可能迅速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差别在于,信息中介只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双方顺利交易。而信用中介,则要起到担保、背书的作用,平台本身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本身也不符合监管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通俗一点来讲,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了风险、是否参与了交易、平台是否有风险暴露。银行本身就是一个信用中介,是因为银行参与了借贷本身关系,而不是一个信息提供方。银行与储户、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是直接利益合同,本身是游戏的参与者。网贷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本身不参与游戏。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同时,网贷平台必须要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通过自身风控系统,并借助互联网征信机构和传统征信机构,帮助出借人筛选借款人,降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P2P网贷应当如何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转化

虽然业内就“去担保化”是未来发展趋势达成共识,但如果一刀切的取消担保,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几乎为零,坏账率几乎会飙升到一个十分可怕的地步。而且去担保之后,知名度、影响力不及行业领头羊的平台,如何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尤其是《指导意见》一出台,让这个问题变的更加迫切了。

P2P平台从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转化,还需要一段时间。除了配套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完善征信体系才是重点。央行的征信系统、社保、公积金等数据,对风控有直接的作用。如果对合规的P2P平台开放,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为此,笔者认为,坚守信息中介定位、做好风控是网贷平台发展的根本,头部平台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相关信息全部公开,通过充分的披露降低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并定期发布运营月报,向公众系统披露包括机构信息、运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关键事项,实现平台透明化管理。每一位投资者或融资者都可以获得完整的交易合同,合同信息真实准确、披露完整,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投资者随时查阅、下载和留存。

而网贷平台只有回归信息中介的业务本质,才能持续稳健地经营。在不远的将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完备,每一个人都有一个信用帐户,凭此就可以进行互联网融资,使网贷真正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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