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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厂商投放广告爆雷后,有责吗?

点击: 时间:2018-08-17

自从今年年中爆雷开始,网贷行业可谓遭遇了滑铁卢,众多P2P平台如多米诺骨牌般纷纷倒下。网贷投资者更是如鲠在喉,担心投入的资金就此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这场暴风骤雨中,某手机厂商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投资人大多为这家公司的粉丝,但却因为一场雷潮,对其纷纷讨伐。

1、手机厂商与网贷平台的关系

作为广告服务的合作双方,P2P平台是广告主,手机厂商是广告发布者。如果手机厂商只是简单的广告投放行为,那么投资者风险自负无所非议。但是,该手机厂商将投资P2P平台的广告嵌入到VIP的每日任务中,再搭配上“粉丝福利”等广告语,会使部分用户基于对手机厂商的信任,误以为厂商给了P2P平台相应的信用背书。

根据该厂商提交给监管机构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互联网服务”占了它营收构成的三大板块之一,在这其中,“广告推广”又是互联网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招股说明书所说,关于理财产品分销,厂商通过应用程序推广知名金融机构的优质理财产品,加强产品筛选程序,确保仅向消费者推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产品。

2、厂商应尽合理审查与提示义务

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需要明确引导客户下载的主体是P2P平台,还是手机厂商。若引导客户下载的主体是P2P平台的,手机厂商保持技术中立性,责任相对较轻;若引导客户下载的主体是手机厂商,公司的审核义务相对较重。

该手机厂商推荐的P2P平台,有的涉嫌伪造资料,夸大公司经营和背景的情况,因此,公司广告部和法务部在对广告审核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如果手机厂商对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了提示,那么便履行了该义务。但是,需要提醒其他广告投放者应在明显位置进行提示,否则可能会被诟病。

3、厂商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运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要举证证明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如果仅以上述所说的这种广告推荐,让手机厂商承担责任还是比较困难。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公司是否在前期审核过业务风险,发现风险后是否采取过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是否对产品进行了担保,是否造成了消费者是在购买本公司产品的误解。

如果有,那就不是简单的广告投放行为,可以认为厂商存在相应的诱导行为,那样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在责任认定上仍然存在困难。

4、写在最后

手机厂商作为广告发布者,需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出现风险后需要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或许,现在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站在投资者这边,支持投资者向P2P平台进行理性维权,切勿寒了老客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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