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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没有死刑!
讲一段往事。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等九个死刑罪名。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吃瓜群众知道的是,专家学者欣慰感慨,减少死刑适用,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吃瓜群众不知道的是,同年,全国P2P网贷平台骤升,成交额暴增,同比(较2014年3291.94亿元)增加8513.71亿元,增长258.62%;2016年,网贷成交量更是高达28049.38亿元。
(数据来源:前瞻数据库)
在非法集资罪废除死刑元年,网贷行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这仅仅是巧合吗?
那可真巧!
这波雷潮中倒下的平台大多数也是15年或16年成立的。
当然,我知道,当初网贷行业的繁荣发展是多因素促成的。
可不能否认的是,由于经济犯罪成本的下降,导致一帮别有用心者蠢蠢欲动,杀入网贷行业。试图以小博大,快速捞金,成则名利双收,败则蹲几年牢,重头再来,反正死不了。
试问,被磨去爪牙的猛虎还有多少震慑力?
可能部分朋友还不太了解。
严格来说,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罪名。它是有两个罪名成立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其中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还是具备一定威慑力,像臭名昭著的e租宝丁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家应该更熟悉,大多数网贷平台爆雷后,正是以此罪名连,它最重只处10年徒刑。
区区十年徒刑,来博一世荣华富贵,这诱惑力到底有多大?
这我不得而知,但我知道当前的非法集资罪是存在争议的。
大家知道,非法吸存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同样坑害了投资人本金,为何在判刑上会有如此大的区别?
对此,法律给出了解释:
两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二是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这看起来,简单明了。
可实际情况中,两者是不容易区分的,尤其面对互联网金融这复杂局面。
很多爆雷平台没那么纯粹,自融假标,可能钱流向自己实业;业务真实,可能被黑产一锅端。在半真半假的业务中,到底有多少资金流入自己口袋,谁能查的清?
那么,请问它到底是非法吸存还是集资诈骗?
想要弄清楚这点,必然是漫长的司法程序,中间又面临着诸多变数,实在看着揪心。
还记得,当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总的看,只能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减少死刑要根据社会发展、犯罪情况的变化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来决定。
现在社会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其中。网贷平台爆雷涉及金额之大,波及人数之多,如此复杂的非法集资案是前所未有的。
如果简单按照原有的司法量刑,不少律师表示,大多数爆雷平台的结局是按非法吸存判刑。
这让多少罪恶者暗自偷笑,多少无辜投资人难平怨气。
不仅无法给受害者一个公道,而且还起不了足够的震慑作用。
未来,还会有新的骗子入场收割,最终受伤还是普通老百姓。
河里一条鱼死了,肯定是鱼自身的问题。
河里一大片的鱼都死了,那肯定是河里的问题,而不是鱼。
这真不是一句投资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就能够洗清的。
网贷行业确实病了,病根不在业务上,而是在人心里,在无数闪过的恶念中。
而道德风险是无法预估,再专业的投资人也猜不到平台老板的小九九。
真心恳求,司法部门要对恶劣爆雷案件从严判刑,让这些不法之徒真正感受到疼痛,以儆效尤。
还网贷行业一个朗朗乾坤!!!
附:
2014年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草案公开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日期截止到2015年8月5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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