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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P2P投资人,都在忍受着与滴滴事件相似的遭遇

点击: 时间:2018-07-04

今年五月,在郑州空姐因滴滴顺风车业务遇害后,短短三个月后,情况更为恶劣的乐清事件出现了,与上次不同的是,在本次案情中,乐清女孩本有活下来的希望,却因为滴滴客服粗暴的处理方式,致使其家人与警方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

乐清的事,从媒体曝出后我就一直在关注,当时案件尚未侦破,具体细节公众也无从得知,所以我也不便说些什么。及至今日,相关的案情、责任界定也比较明朗了,我在整体的回顾后发现,乐清女孩或者说是滴滴所有用户的遭遇,与P2P的投资者何曾相似。

先简短的回顾一下整个案情:

8月24日13时,赵某通过滴滴平台预约顺风车

14时10分,赵某向其好友发送信息“司机走的山路都没人,好害怕”

14时15分,赵某向朋友发送信息“救命,抢救。”,后失联。

15时,赵某碰联系滴滴公司,其回复1小时后由安全专家回复。

16时22分,赵某朋友报警。

16时40分,警察第一次向滴滴索要司机信息,滴滴称将由安全专家回复

17时13分,警察第二次向滴滴索要司机信息,滴滴称需3-4小时查询,并索要民警介绍信及两张警官证扫描件;

18时13分,警方第三次向滴滴索要司机信息,警察收到滴滴回复的司机信息和车牌号

次日,凶手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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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案件中,赵某好友在赵某失联的第一时间便联系了滴滴客服,向滴滴客服索要车牌信息遭拒,称需要警方先立案才能提供车牌等信息,而警方则需要车牌才予立案。

于是本该由警方迅速介入侦破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三顾滴滴后,才要来了车牌信息,而此时,离赵某发出求救信息已经过了整整四个小时。

另外,随着事件在网上发酵,一则新的消息被爆了出来,作案司机在案发前一天,曾被乘客投诉!

“刚看到这则新闻,全身鸡皮疙瘩起来,站都站不住。”乐清的林女士告诉记者,案发前曾坐过犯罪嫌疑人的车,从乐清虹桥到翁垟,司机将其带至偏僻处图谋不轨,林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至滴滴平台,但截至赵某受害案发生都没有收到平台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她还在配合警方调查。

“我在虹桥虹杏路叫了这辆顺风车,去翁垟。当时司机借故说要晚几分钟,让我把单子取消了,钱用微信转给他。”林女士说,因为坐了几年顺风车也经常有这样的司机,就没有在意。

林女士回忆起这次乘车经过:上车后,司机说还要接另外一个人,结果一路越开越偏僻,询问了好几次司机,他就说快到了、快到了。我有点起了疑心,我让他打电话给另外要坐车的人,他就支支吾吾说快到了不用打。当车子拐弯到一条很偏僻的路上,发现前面根本就没建筑物的时候,她觉得有问题,让司机马上停车,否则就跳车。这时,司机才被迫停车,并立马熄火要锁门。

在司机熄火的同时,林女士打开车门跑了,结果司机掉头来追。还好路上有几辆车经过,司机跟了我几百米让我上车。在林女士表示“再跟着我,我就报警了”,司机才开走了。

以上这两件事,是这次滴滴顺风车时间中,最引人争议的点。

如果滴滴及时提供车辆牌照信息,警方或许能够早点追踪到犯罪嫌疑人,从而避免这场惨剧;

如果滴滴能够在司机被投诉的第一时间处理投诉,禁止其继续接单的资格,也可以避免这出惨剧。

乐清女孩本不必死,然而悲剧最终还是发生了。

把这件事换到P2P领域来,会是怎么样的呢?

如果平台及时提供借款人信息,我们或许能会比很多非吸诈骗机构,从而避免资金损失;

如果投资者能够知晓借款人此前的信用报告,是否还会将资金出借给老赖呢?

投资人本不必蒙受损失,然而终究还是发生了。

是不是毫无违和感?

事实上,P2P虽然被称为金融创新,但其底层业务上还是依托于互联网开展的,所以滴滴与P2P平台之间,其实是有共通之处的。

这种共通之处,就是信息中心化。

一边是司机与乘客,一边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两家企业都在其中起到了信息桥梁的作用,其共同承担了信息发布、信息审核的职责,这种职责在滴滴就是司机的准入门槛,在P2P就是借款人的风控审核。

我曾给大家详细的介绍过P2P及其运营流程,当时提到过一个词,中心化。

即在互联网之间,交易双方为了解决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必须有一个中心来为双方履约进行担保,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企业的业务都是依托于“中心化”展开的。

滴滴的运营模式其实很简单,无非乘客在平台发布信息,司机接单,滴滴在其中抽取提成,就像我们前面提到了,司机与乘客之所以能解决他们彼此之间的信任危机,并共同认为对方会履行约定,就是因为滴滴在其中进行了信用担保。

现在的P2P,随着监管的介入,已经逐步的去中心化,由早期的信用中介逐步转型为信息中介,仅提供信息发布,审核职责,不保证双方正常履约,但作为交易双方的中介平台, 在归集用户信息后,信息走向中心化,总是无可避免的。

这种信息中心化的模式,在归集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后,形成了交易双方与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当信息不对等的状况出现时,接下来的非吸、自融、自担保的出现,就不那么令人意外的。

不夸张的说,信息不对称,其实就是违法违规平台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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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商业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等的地位进行盈利时,指望它自发的进行调整是一件极其不现实的事,商业主体本身的趋利性可以推动它去做法律未禁止的一切事情,或者是打一打擦边球。

马克思很早就看清了这一点,其在资本论中写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

我国经济犯罪不上死刑,在此基准下,以数十万的平台搭建费来吸敛超过数亿的资金,这种利润率爆表的行为实实在在的是在考验人性,然而人性,又怎么经受的住考验呢?

在归集双方信息的业务基础上,P2P出现信息中心化是无可避免的,那么该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呢?

单纯的依靠企业打破信息不对称格局是徒劳的,在利润的驱动下,没有任何一个商业主体会放弃自己合法的收益,唯一的办法就是监管介入,由监管制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则,打破其中的信息不对称格局,使交易双方于平台重新回归于信息对等的地位进行交易。

我国监管层对于P2P的信息披露方面其实是有做相应的规则制定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规则的执行与惩罚方面的程序不到位,致使行业内如今信息披露工作参差不齐的现状,以至于出现许多平台“有选择”的对信息进行披露,大打擦边球,整个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依然为继着。

今年6月中旬的唐小僧、联璧金融是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倘若信息披露条例执行到位,很难说这两家平台是否还能吸敛那么多资金。

这次备案重启公布了108条条例,对于其中的条例执行是否彻底,很大程度的决定了能不能将P2P风险彻底控制住,毕其功于一役。

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我们其实是有选择的权利的,P2P平台不同于滴滴之处就在于,P2P平台尚未形成一个垄断格局,而滴滴在收购Uber与快滴后,已经在共享出行领域上形成了事实性垄断,除滴之外,再无分号。

在尚未形成垄断格局的P2P领域,投资者其实还是有权利的,这种权利用的好,甚至可以让平台为投资者的需求而妥协。

这种说法其实很好理解,作为P2P平台,其业务就是撮合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然后从中收取服务费作为盈利,而一旦资金方退出,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下,P2P平台的盈利就会大幅锐减,甚至无以为继。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自然会满足其需求,这种需求在当下就是加息,近期为了吸引投资人投资,几乎所有的平台都在开展加息活动。

那么,思考一下,如果我们将这种需求由加息改为信息知情权呢?

投资人群体如果达成一个交易共识,对于信息披露不到位的平台坚决抵制,用脚投票,我相信几乎所有的平台都会在信息披露上狠做功夫,而在信息披露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平台自然会露出马脚,这就更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净化与去芜存菁。

令人遗憾的是,当下投资人对于信息的漠视与对于风险认知的不足,使得这种交易共识几乎不可能达成,更多投资人的需求,在当下还是表现为对加息的追逐,这又是一场关乎人性的考验。

然而人性,又怎么经受的住考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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