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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视角解读:STO移植中国将面临水土不服困境

点击: 时间:2019-05-25

止于草莽之间的ICO之后,是起于青萍之末的STO的到来。

2017年是ICO突飞猛进的一年,全球ICO融资总额高达350亿元,而当年的全球区块链行业的传统风险投资融资总额约50亿元,ICO融资额与传统风险投融资额存在近7倍的差距。在巨大的财富诱惑和极低的门槛之下,大批项目方打着区块链的名号,行非法集资诈骗之实,给整个区块链行业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更是在当年9月出台规定,将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非法集资,并禁止在国内进行任何形式的ICO活动。

在监管重拳打击之下,人人谈ICO色变,主流加密货币价格从高点急速下跌,区块链市场开始从非理性繁荣当中进行反思,寻找合规合法的新型融资方式,STO成为关注的焦点。

区块链的最核心功能是实现价值在互联网上的流通和转移,通过资产上链,将物理世界中的权益、资产映射在区块链上实现跨地域、跨时差的自由流动。

STO是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证券型通证发行,是一种新型的募集资金的方式。最先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批准发行,受到金融监管和证券法律的约束,与IPO相近。

在国内投融资环境存在诸多限制的情况下,国内各方寄望于中国市场可以借鉴美国在STO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开展STO试验。但从现实情况来看,STO尚不具备落地中国的可能性。

缺乏法律体系支持

美国判定某类资产是否为证券的依据是“Howey Test”,满足四个条件:

1 .投资人的资本投入,包括但不局限于资产、现金、商品、服务、本票等;

2 .投资于一项共同的事业,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同一个事业的收益;

3 .期望通过未来证券价格的上涨获得收益和利润;

4 .获利来自于发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必要管理和努力经营。

美国对于证券监管的适用法律包括《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于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在SEC注册的形式发行和出售证券,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IPO;二是以SEC豁免注册的形式发行和出售证券,适用的发行豁免条例为1933年《证券法》下的《D条例》(Regulation D)、《S条例》(Regulation S)、A+条例(Regulation A+)和《众筹条例》(Regulation Crowdfunding)。

D条例是面向私募发行,S条例是面向非美国境内的海外发行,A+条例指代小额发行,其发行总额受限,众筹条例在发行总额上也存在限制。

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通过STO募集币通过IPO方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并且在程序上相对简便,募资速度快,募资成本低,减轻了项目融资和发展的压力。

尽管通过STO的方式融资并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容易,但至少在法律层面,美国法律认可了通证型资产(Security Token, ST)的证券属性,并为此提供了合法合规的融资通道。

目前,国内法律尚未承认通证类资产属于证券范畴。可以说,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范围非常狭窄,或者说《证券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现行《证券法》所管的证券仅限于有价资本证券,例如沪深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其他很多证券品种均不在其列。

事实上,证券本身是一个开放、弹性的概念,反映的是一种关于间接投资的法律关系。在业界看来,美国最高院提出的Howey Test是公认的证券标准定义,它是一种相对宽泛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一些金融产品上。这种宽概念的优势是防止不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保护投资者,通过要求发行方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反复询问,从而排除部分骗子公司。

在中国的窄概念模式下,大量的投资合同不受《证券法》约束和证监会管辖,这就意味着在证券产品创新、打击非法集资和有效监管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在一些情况下,这意味着没人管,或者出了问题交给公安部管。

因此,从这个层面理解,证券型通证(ST)作为一种新型的证券形式,在国内被纳入监管的可能性非常小,那么STO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也就不具备落地的土壤。并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证券型通证发行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而予以定罪。

与现有监管逻辑相违背

除了不具备落地的法律体系支持以外,STO在中国还面临与现有的监管逻辑相违背的问题。在经历了2017年首次代币发行的狂热之后,加密货币市场乱象频生,项目方联合交易所肆无忌惮地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割韭菜行为,导致大量投资人资金和利益受损,更有甚者,打着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名号行传销、诈骗之实,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首次代币发行予以打击。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要求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17年9月30日前彻底关停其在中国的所有交易活动,全面封锁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的通道。

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境内摸排出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平台进行持续打击,关停了88家境内交易所和85家ICO平台,同时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平台网站采取封堵IP和必要管控措施。一些为ICO提供宣传和推介服务的公众号、自媒体及网站,监管机构对其予以关闭和永久封停。除此以外,监管部门从支付结算端入口,多次约谈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其严格落实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要求。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这些举措从源头上阻隔了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的消极影响,增加了普通人接触虚拟货币投资的门槛,避免虚拟货币泡沫乱象在国内滋生和蔓延。

从当前的监管逻辑来看,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是主旋律。而STO的出现,是踩着ICO的尸体而来,如果此时放开对STO的限制,必定会导致大批ICO项目死灰复燃,卷土重来,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此前诸多的努力付诸东流。

通证型通证或许会是未来的一种趋势,从理论上来说,STO提供的通证融资方式被置于合法合规的监管框架内,对于减少行业混乱,推动行业理性发展,具有正面意义。但从目前情况来看,STO至少在我国尚不具备探索的可行性,落地困难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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