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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定P2P代偿垫付刚兑?诉讼担保人模式了解一下

点击: 时间:2019-01-21

问题的提出

去刚兑,是网贷行业长期以来的痛点。如何在网贷不良逾期诉讼中去刚兑,更是痛中之痛。

8月份出台的网贷检查清单108条规定,网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包括:

1.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2.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因此发生逾期后,网贷平台如果进行代偿、垫付、回购债权,则属触碰红线的违规问题

但如果不由网贷平台(或其关联方)兑付,则易引发更大一轮的挤兑发生,可能导致平台“被动暴雷”。

可问题在于,网贷平台并非是取之不竭的金库,理论上平台仅获取中介手续费为业,大量的代偿垫付对于平台来说根本无力承受,导致众多平台对于不良逾期债权代偿如履薄冰、两头为难。

那为什么不由出借人直接起诉?我们知道现实操作中会出现了一系列棘手问题:

出借人人数众多;

出借人分散在全国各地;

出借人对金融司法制度、程序维权并不专业;

出借人精力有限;

出借人意见难以统一;

等等。

这些客观因素导致P2P的诉讼若由出借人为主体,成本十分高昂,甚至无法启动诉讼。

对于网贷平台不良逾期处理方式,我们总结了一下,目前实践中有两种解决方式:

1.债权转让或担保代偿的方式。即网贷平台合作的第三方,作为债权受让人或担保人,当逾期发生后,第三方最终以债权人或者担保人的身份向借款人起诉。

2.委托诉讼的方式。

从总体来看,我们接触到的各类P2P诉讼案件,仍以第一种方式为主,本质缘由如上文所述,平台为保障出借人利益,防止自身“被动暴雷”。

但现实中平台发展原因、经营原因,导致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这样不但有触碰监管红线的风险,而且实际上兑付压力和风险仍然有可能转移到网贷平台一方,如果平台借贷待偿规模不大,这种模式尚可持续,但是平台若有心做大业务,此种方式无异饮鸩止渴。

因此发生逾期后,平台既不垫付,相关担保公司也不代偿情况下,网贷机构组织出借人进行诉讼,第二种“委托第三人受托诉讼”的方式看起来似乎更为可取。

所谓“委托第三人受托诉讼”是指由众多的网贷出借人委托某个第三人在债权发生逾期不良时,以该第三人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出借人数量多、分布广的难题。但这种受托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个绕不过去的槛:

其一,该第三人得到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并作为全部债权的代持人,权利过大,容易产生“卷款跑路”等道德风险,不易得到出借人信任而导致该模式无法推广。

其二,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主审法官为了降低错案的风险,避免冒名顶替的授权委托书,大概率会主动追加出借人为案件当事人,或要求其出庭质询,造成众多出借人无论天南海北还是要来参加庭审,使得委托诉讼变得毫无意义。

搞不定P2P代偿垫付刚兑?诉讼担保人模式了解一下1

那么有没有第三种解决方式,既能够有效缓解平台及担保方的兑付压力,还能符合监管要求和诉讼法律规定?

我们建议,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等制度,针对P2P的诉讼特点进行设计,将该制度较好的融入P2P的诉讼,方得所终。

为了搞清楚这个制度,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了解。

案例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例1:一笔XX贷平台的P2P借贷标的,出借人有20人,来自全国各地,借贷金额10万,期限3个月。但是3个月过后借款人逾期未还,经过数次电话催收、上门沟通仍然无效,于是开始启动诉讼程序。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而这样一起诉讼中,仅出借人一方就有20人,这在法律中构成了“共同诉讼”。

面对这么多出借人,利用“共同诉讼”的法律制度解决网贷逾期案件的痛点,在规则设计中则要引入“诉讼代表人”制度。

案例二:什么是“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该制度有这样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看下例:

例2:一笔P2P借贷案件,出借人有10人,那么这10人可以共同推选2到5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他们接受全体出借人委托,可以拥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等诉讼权利,同时该代表人还可以再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结合法律规定,在上述例子中,如欲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需关注以下几点:

1.可适用于原告方;

2.需要原告达到10人及以上;

3.原告需要推选、指定或者协商“诉讼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需满足2到5人。

中期小结

鉴于P2P的出借人数众多且意见难以统一,逾期后再让他们从中推选2到5个“诉讼代表人”实质上几乎不可能。为此,我们建议:

1.网贷平台在诉讼发生之前就需要搭建好诉讼模式,设计好相关文件。主要围绕《诉讼代表人推选书》进行草拟,并在借贷发生之时就应该签署同意。

2.为符合推选要求,每个标的中均安排至少2个未来的诉讼代表人进行少量投资,起诉时由这2位诉讼代表人根据事先签订的《诉讼代表人推选书》作为“诉讼代表人”起诉。

3.注意2个诉讼代表人的投资款项往来与平台不发生关系,以避免被认定触犯网贷检查清单108条中“违规放贷”的红线。

4.由诉讼代表人另行委托律师具体代理不良逾期案件。

到这里问题就解决了吗?还没有。

案例三:合同如何签才能作为证据提交?

在接受很多网贷平台的咨询时,我们经常遇到一个借款标的借贷合同展现形式的问题。比如:

案例3:一笔P2P借贷案件,出借人有10人,借款人1人。当生成借款合同时,是应该每个出借人与借款人分别签订各自的借款合同?还是出借人全体与借款人签署一份合同?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知道两个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共同诉讼”又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诉讼代表人”既适用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也适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那在P2P诉讼中,到底选择哪种“共同诉讼”更好?网贷借款合同如何签订才能作为共同诉讼的证据提交?

此时我们需要搞清楚“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

案例四:什么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例4:2015年张三向李四借款4万,2016年他又向王五借款5万,2017年又向赵六借款6万。

李四、王五、赵六互相不认识也没有什么关系。后来这三笔款张三都逾期不还。李、王、赵三人于是打算起诉。

从这个例子看,李、王、赵三人分别单独与张三发生借贷关系,因此三笔借款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而是三个。但因为都是借贷,借款人又是同一个人,所以是这是同一类法律关系,针对该“同一类法律关系”,诉讼法理论上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实践中法院可以选择将3个案件分别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但最终要分别判决。即便要合并审理,也要经当事人同意,如果有些出借人不同,或借款人不同意,则案件不能合并审理。这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结合到P2P诉讼中,如果每个出借人与借款人分别签订各自的借款合同,并提交给法院,则倾向被认为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很可能存在分别审理的风险,并且造成分别判决的麻烦。

案例五: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例5:2018年,张三又向周七、吴八、郑九三人借款,4人在南京一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周出借5万,吴出借3万,郑出借2万,合计借款10万。到期后张三不还,周、吴、郑打算起诉。

这个例子中,周、吴、郑与张三是一同发生借款关系,这是一笔借款而非三笔,因此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而非同一类法律关系。针对该“共同的”借款标的产生的诉讼,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此时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别审理。

结合到P2P诉讼中,如果出借人全体与借款人签署同一份合同,且该借款是由网贷平台提供风控审查、交易撮合等程序才最终完成,形成多个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共同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借款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关系则倾向被认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作出一份判决,这就省去网贷平台许多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麻烦。

所以最合适的方式是,需要对网贷合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设计,从而让法院倾向认定“必要的共同诉讼”,并进一步采取“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起诉。

总结

“诉讼代表人”制度

适用条件:逾期后,网贷平台及相关第三方不进行代偿兑付,且出借人达到10人及以上。

该模式优势:

a)符合监管去刚兑要求,消除平台及第三方兑付压力,防止垫付不起而“被暴雷”。

b)避免委托诉讼模式中的受托人权利过大,引发出借人对于其道德风险的信任危机。

c)既有诉讼法依据,亦有现实可操作性,因代表人仅参与诉讼而不具有实体权利,审理法官无需过于纠结代表人推选文书的真伪(相较于委托诉讼中的委托书真伪),避免其他出借人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承担诉累之苦。

操作方案:

P2P逾期案件诉讼代表人的方案思维导图如下:

搞不定P2P代偿垫付刚兑?诉讼担保人模式了解一下2

当然,P2P诉讼代表人模式关系到:借款合同的制定、代表人推选文书的起草以及诉讼证据的选择等程序,同时该方案设计还应考虑到网贷平台的资产端、产品、模式的不同,需随之对具体诉讼操作方案进一步调整。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网贷律师进行模式落地的设计及处理,以期达到更高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文/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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