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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军互金圈,民企真的要靠边站了?

点击: 时间:2018-07-14

本周迎来了二十四节气中的小雪,是冬季的第二个节气。北方陆陆续续的降雪意味着冬季正式到来,很多地方都有做腊肉、香肠的习俗。江浙一带当然没有那么早入冬,但也有在小雪节气中腌菜的习俗,当地人称之为“腌寒菜”。清代文人厉惕斋在《真州竹枝词引》中记述过当时情景:“小雪后,人家腌菜,曰‘寒菜’”。

人们已经开始准备过冬的食物,那么网贷平台有没有开始准备过冬的应对措施呢?

本周,一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银行、地方商业银行间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尽管网贷平台作为借贷撮合信息中介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但是资产端的借款需求一定会受到影响,联合贷款的助贷兜底模式也一直是网贷监管的重点领域,因此有必要对《管理办法》予以关注和分析。

总体来看,《管理办法》从十一个方面明确了商业银行线上贷款业务的管理重点,包括适用范围、互联网贷款定义、小额分散基本原则、授信与风控、联合贷款额度等,一旦正式落地实施,网贷行业的助贷兜底等诸多乱象有望得到纠正,城商行、农商行旗下的直销银行等地方性银行、部分互联网民营银行的联合贷款业务将受到极大抑制,而银行正规军将在线上贷款方面占据市场主流,或迎来爆发式成长。

站在网贷行业的角度看《管理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关于“联合放贷”的规定。这个兴起于微众银行的业务模式,曾经被多家民营银行仿效,其采用的是与同业合作的联合贷款模式,共建联合贷款平台。具体来说,在平台发放的贷款中,80%贷款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例如用户借1万元,其中80%由商业银行放出,剩下的20%由微众银行发放。联合平台就是微粒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管理办法》对此类业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联合发放互联网贷款,应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银行的授权管理机制。联合贷款各方银行应分别独立对贷款进行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

这一规定对于长期关注网贷监管政策的从业者来说并不陌生。早在2017年12月1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第三条“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提出的的规定要求与《管理办法》几乎一致,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监管层持续发布这些前后呼应的规定,就是为了规范持牌金融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合作行为,宣告助贷兜底模式的不可继续。

二、《管理办法》明确: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这就意味着联合贷款不能全部都通过联合方式开展。推荐客户方自己可以做一半贷款,另外一半可以跟别人合作,然后自己出三成资金,让合作方出资七成,其实这就变相降低了杠杆率,化解了一部分的风险。

三、《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放贷。

在联合放贷模式中,民营银行推荐白名单客户,联合放贷方提供绝大部分资金,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只提供资金,风控、管理流程都不参与,对客户真实情况并不掌握,这样操作很容易放大风险,监管机构同样也很难掌握客户信息。如果不加限制,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很难落实到底是哪方需要承担责任。今后上述监管规定落地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这种只提供资金获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行为,防止互联网贷款业务野蛮扩张。

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这一对“好友”应该能坐下来谈一谈,想办法从不同维度去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小额贷款等普惠金融的需求。未来,监管部门对于基于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将着眼于额度、资质等传统维度,更可能注重多业态之间的协调把控,进一步规范持牌机构之间、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通过顶层设计来理顺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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