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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P2P“九律”:出借人数不得新增,不得新增分支机构

点击: 时间:2018-08-17

新金融头条讯,12月21日,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积极配合杭州市网络借贷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和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出借人合法权益,请我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网贷机构)严格遵守以下要求,积极配合网贷风险处置工作:

1、P2P网贷机构待偿余额不得新増,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逐步压降

2、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新增,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逐步减少。

3、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持续下降,于2019年6月前全部结清。

4、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风控、技术等关键岗位负责人不得失联,确保IT运营、资金清算和债权清收等工作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辞职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并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P2P网贷机构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使用。

5、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

6、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

7、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开展新业务,平台要关闭出借用户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直至资金清退完毕。

8、凡是拟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告完成清盘,须完成余额清零、ICP注销、公司注销并经管理部门同意销号后方可完成退出。

9、自始未纳入我市网络借贷整治范围的、在合规检查中未开展自查的、以及提交了自查报告但未通过行政核查的三类机构不得继续开展P2P网贷业务,存量业务必须逐步清退。如继续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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