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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加速,175号文划定的三条路该怎么走?

点击: 时间:2019-04-29

昨天,我们针对175号文做了解读,这份重磅文件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今天继续聊聊。

首先,我们认为,175号文的价值在于指明了监管方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大多数人都畏惧不确定性,监管政策不明确带来的影响在过去半年大家都有目共睹。

此前的P2P网贷监管,虽然一直在推进,但是很多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还有一些地区的整改进度有限,甚至一拖再拖,意图让行业自然洗牌。对于平台、投资人和行业而言,一直拖下去,受到的伤害也会无限放大。

175号文一旦落实推进,将有效改善这一现状,加速行业洗牌。可能这并不是很多从业者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有结果,比耗时间要强一万倍。

回到文件本身,175号文将P2P网贷机构按照风险状况做详细分类,包括已出险机构(已立案机构、未立案机构)、未出险机构(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规模较大机构),并且对各类机构的整改处置做了详细的指导。

对上述各类机构的指引措辞也侧面证明,监管肯定了正常运营的合规平台的存在价值。

虽然,175号文在开头就定下了“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的总体工作要求,我们也能够想象,在经历监管重重洗牌后,能够留下来的平台本来就会很少。但是,这一监管政策对整个行业依然是利好,尤其是对少数合规头部平台来说,可以按照监管要求继续经营。

文件中还有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

这是监管首次为整改中的P2P网贷指明转型方向。在昨天的解读里,我们简单提了一下,这三大转型路径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方向:信用中介/信息中介。

如果转型网络小贷,就得去拿牌照,显然是作为信用中介;如果坚持信息中介,就去做助贷和导流业务,提供技术或信息服务。

我们一个个来说。

1、网络小贷

网络小贷在前几年非常火爆,牌照的数量也一度猛增。据媒体报道,截至2017年11月,全国各省批设了至少240张网络小贷牌照,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已有215张。在各省中,批设网络小贷数量最多的是广东、重庆和江苏三地。

但此后因现金贷的兴起和乱象,随之而来的监管,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暂停批设网络小贷的通知。

随着175号文的出台,监管冻结网络小贷设立长达一年多之后,也有了“解冻”的迹象。

据新经济e线报道,从接近地方监管的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有地方监管部门已着手重启互联网小贷新设牌照审核。

一切监管早已有迹可循。

2、助贷机构

我们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助贷,指的是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前者提供资金,后者负责获客风控、贷后管理等环节。

但2017年12月,互金整治办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对助贷业务做出了一系列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去年4月,上海出台的“助贷”模式监管政策,也严禁银行对P2P平台与撮合业务提供资金。

所以,如果有P2P网贷机构想转型助贷业务,也需注意上述几点,风控等核心业务要由银行自己做,P2P网贷机构不得收取砍头息等。

3、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

关于这一点,尚不明确,个人认为“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有两个方向可行。

第一,类似于“助贷”,P2P网贷机构为有放贷资质的机构,比如银行、信托、小贷和消金公司等,推介借款人,参照上条。

第二,网贷机构有较大的投资人基数,P2P网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在符合资管新规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导流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产品。

总的来说,175号文指明了监管方向,有着巨大的意义,希望监管政策能够尽快落地,也期待行业早日走上正轨。

最后,就像中互金协会会长李东荣曾撰文提到的:“发展是以规范为前提,整治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虽然在整治之后,P2P网贷机构数量会大幅减少,但是相信P2P网贷行业也会像当年历经六次大整顿的信托业一样,焕发新的生机,迎来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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